税收法律重点汇总:破产法律制度(5)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4:30 07:29:2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注册税务师精品资料
  第五节重整制度与和解制度
  一、重整程序
  (一)重整概念及特点特点:
  第一、重整申请时间提前,启动主体多元化。
  第二、法院地位至上。
  第三、重整程序适用优先第四、参与重整主体多元化、重整措施多样化。
  第五、担保物权受限。
  第六、债务人负责执行重整计划。
  (二)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1.重整申请的提出债权人、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2.重整申请的裁定对重整申请的审查包括,见P265最后一段。
  3.重整期间重整期间是指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时的期间。
  导致重整程序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第一,在重整期间,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1)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2)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3)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审理确认后,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二、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三,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四、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获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未获得批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第五,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裁定不予批准并终止重整程序。
  4.重整期间有关事项的处理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
  (3)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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