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考试复习指导:公文行文制度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32: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即行文应该遵守的制度,这个制度包括两方面基本内容,即行文关系与行文规则。

行文关系,是指在行文过程中要正确处理发文单位与受文单位之间的关系。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上下级之间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是上下级之间业务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三是平行或不相隶属的关系。公文的行文必须依据上述不同的关系分别采取不同的方式与文种,以此保证行文的畅通,有助于提高机关工作效率。

行文规则包括:

1.一般不要越级行文

向上级行文时,一般要按照直接的隶属关系,而不应越级。如县人民政府一般应直接向市人民政府行文,而不应越过市人民政府而直接向省人民政府行文。

上级机关或业务主管部门向下级行文,一般应按照直接隶属关系而不应越级。

2.注意克服“越位行文”

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单位向上级请示问题,为了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往往搞多头主送。这就称之为“越位行文”。

防止和解决发文“越位”的方法是:谁负有办理职责与权限,就上送给谁;谁需要知道或办理,就下发给谁。包括简报、简讯、快报等,都应如此。当前简报发送中的“漫天飞”现象非常普遍,应注意加以克服。公文就是公文,不能将公文当作广告,以为知道的人越多越好。

3.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当前党政机关的发文情况,不是偏少,而是过多,使“文山”越堆越高。

控制发文数量,应注意以下三点:

⑴尽量解决“一文多发”的现象

⑵尽量解决层层转发的现象

⑶尽量克服逢事必发文的做法

凡可用电话、电报、面谈、便函等方式解决问题的,就不发文件。

4.注意行文常规

上级党委可以向政府机关和群众团体的党组、党委行文,但不宜直接向政府机关发指示;政府机关也不得对党组织作指示、交任务,但涉及路线、方针、政策方面的重要文件须由同级党委审核。国务院各部委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可以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业务部门互相行文,也可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和有关规定答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请示国务院有关业务问题,但无权下命令作指示;各机关内的职能部门(司、局、处、室等)一般不对外行文。

5.指导性、指令性或请示性的公文

虽然政府、法院、检察院与同级人大常委会是平行机关,但其领导成员都是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人大常委会决定的,所以他们应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依法监督权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所以,一府两院除就有关业务事宜向上级政府、院行文请示或报告外,还应就有关工作或执行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行文报告或提请审议,人大常委会可以就有关问题对同级的一府两院行文批复。

6.平行机关可以联合行文

两个或两个以上平行机关或部门联合行文,对于共同贯彻执行有关方针、政策或兴办某些事业,是非常有利的。属于联合行文的公文名称,多系“通知”、“决定”和“报告”。联合行文的文稿须经各方的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并签字。联合行文各机关或部门必须是同级的,级别低的不能与级别高的联合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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