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操作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06:41: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会计从业资格审批操作规范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序号:158)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名称:会计从业资格审批
  性质:行政许可
  二、行政审批适用范围、对象
  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审批条件的申请人(不包括铁道部负责的铁路系统、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分别负责的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申请人)。
  三、设定行政审批的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第三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三)《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
  四、行政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五、行政审批条件
  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基本条件。1.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2.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3.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合格成绩。
  1.非会计类专业或具有会计类中专(含中专)及以上学历但毕业超过2年的申请人,应当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共计3科,即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②会计基础、③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其中:①、②两个科目必须同时取得合格成绩方为有效。
  2.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可以免试科目②和③,只需要参加科目①(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考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六、申请材料目录及示范文本

序号

材料名称

要求

数量

备注

1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

原件

2

登陆广西财政网http://www.gxcz.gov.cn的“下载专区”,自行打印即可,或到当地政务服务中心财政窗口(或财政部门)领取。

2

基础信息表

原件

1

同上

3

有效期内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考试成绩合格证 (符合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条件的人员,只需提供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证。)

原件

1

4

初级会计电算化合格证书或珠算五级及以上等级证书 (符合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条件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

原件/复印件

1

原件核对

5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

原件/复印件

1

原件核对

6

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片两张。

原件

2

7

符合免试条件的学历(学位)证书

原件/复印件

1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学历或学位认可证明

原件/复印件

1

适用于港、澳、台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

9

基础信息表中所填列项目相关证书

原件/复印件

1

10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原件

1

适用于委托申请

11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复印件

1

  七、申请书样式及示范文本
  八、行政审批的具体权限
  自治区、地级市、县级财政主管部门均具有审批权限。
  审批范围:
  (一)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对①自治区直属驻邕单位人员;②中央各驻邕单位人员;③在自治区工商局注册的在邕无主管单位的企业、公司人员;④在自治区民政厅登记的在邕民间非营利组织的人员的审批。
  (二)地级市、县级财政部门的审批范围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自治区财政厅桂财会〔2005〕55号)第六条“其他单位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按属地原则进行管理,具体管理权限由各地级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九、行政审批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1.当场受理。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部门窗口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财政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申请当场受理,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注明,标明日期,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并告知申请人领证日期。
  2.不予受理。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窗口工作人员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中注明不予受理,且标明日期,加盖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印章;同时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补齐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会计从业资格申请材料补正补齐通知书》,退回申请材料。对不属管辖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将所属的主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联系方式告知申请人。
  (三)审核和决定。
  1.初审岗位责任人:财政窗口工作人员。
  2.决定岗位责任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财政部门授权责任人。
  3.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①作出同意颁发证书的决定。财政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授权责任人签署的同意意见,制作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时发放给申请人。
  ②作出不同意颁发证书的决定。财政窗口工作人员根据授权责任人签署的不同意颁发证书的意见,填制《不予会计从业资格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行政审批法定办结时限和承诺办结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十二、行政审批收费
  法律依据:

文号

名称

计价格〔20021575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综〔20056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桂价费字〔2001232

自治区物价局、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及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和收费员培训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十三、行政审批定期检验: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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