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秘书法律知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2:59:0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中外合资历经营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营企业。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条件
①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① 有利于枝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② 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③ 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①有损中国主权的;
②违反中国法律的;
③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④造成环境污染的;
⑤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内容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2)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申请制度
在中国境内设立合营企业,应由中国合营者向企业主管报送拟与外国合营者设立合营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和初步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各方才正式进行谈判,从事以可行性研究为核心的各项工作,在此基础上商谈签订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申请设立合营企业,由中国合营者负责向审批机关报送设立合营企业的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合营企业董事人选名单,以及由合营各方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的董事长、副董事长人选名单等文件。
(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审批与登记制度
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经国家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审批机关自接到中国合营者按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之日起,要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办理开业登记,应当在收到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发给批准证书后30日内,由企业组建负责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的30天内,做出核准登记或不与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即告成立,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注册资本
(1)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企业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出资方式和注册资本
合营各方可以用货币、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方式出资,中方还可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经合营他方同意或审批机关批准,合营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和经营管理机构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合营企业的权力机构是董事会。董事会的职权是按照合营企业章程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重大问题。董事会的人数由合营各方协商,在合营企业合同、章程中确定,但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托可以连任。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若干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若干。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管理工作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计划管理
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计划,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辑,并纳入企业主管部门的基本建设计划,企业主管部门应当优先予以安排并保证其实施工作的进行。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物资购买
合资企业法规定,合营企业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合营企业自行决定从国外购买其所需物资的,如果这些物资属于需要领取进口许可证的产品,要每年编制一次进口计划,每半年中领取一次许可证。合资企业在国内购买物资和所需服务的价格,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应与国有企业同等看待,并以人民币支付。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产品销售
中国政府鼓励合资企业向中国境外销售产品。出口产品可由合营企业直接或与其有关的委托机构向国外市场销售,也可通过中国的外贸机构出售。合营企业产品也可在中国市场销售。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财务与会计管理
合营企业应当在中国境内企业所在地设置财务会计机构。规模较小,设置财务机构有困难的,可以不设,但须报知主管财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合营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财务会计人员,依法办理财务会计业务。
(5)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劳动管理
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应依据中国相关法律,通过订立合同加以规定。合资企业法还规定,合营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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