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在所得税前列支的其他项目及列支标准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4: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的借款利息支出,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扣除。
  (2)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财产保险、运输保险以及从业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及其他保险费用支出,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3)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修理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修理费用发生不均衡或数额较大的,应分期扣除。
  (4)个体工商户按规定缴纳的工商管理费、个体劳动者协会会费、摊位费,按实际发生数扣除。缴纳的其他规费,其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中租人固定资产而支付的费用,其扣除分两种情况处理:以融资租赁方式(即出租人和承租人事先约定,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笔租金后,该固定资产即归承租人所有)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不得直接扣除.如果是以经营租赁方式(即因生产经营需要临时租人固定资产,租赁期满后,该固定资产应归还出租人)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可以据实扣除。
  (6)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超出上述标准和范围的,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扣除。
  (7)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盘亏,即毁损净损失,由个体工商户提供清查盘存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在当期扣除。
  (8)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以外币结算的往来款项增减变动时,由于汇率变动而发生的人民币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计入当期所得或在当期扣除。
  (9)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无法收回的账款(包括因债务人破产或死亡,以其破产财产或者遗产清偿后,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或者因债务人逾期未履行还债义务超过3年仍然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应由其提供有效证明,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实际发生数扣除。
  (10)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11)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12)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3)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0。
  (14)个体工商户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纳税人直接给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15)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家庭生活混用的费用,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分摊比例,据此计算确定的属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准予扣除。
  (16)个体工商户的年度经营亏损,经申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用下一年度的经营所得弥补。下一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允许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17)个体工商户购入低值易耗品的支出,原则上一次摊销,但一次性购入价值较大的,应分期摊销O分期摊销的价值标准和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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