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个人取得所得的征税办法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4:0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及取得收入的情况比较复杂。因此,税法制定有专门的征税办法。
  1.纳税人
  从事建筑安装业并取得个人所得的工程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2.应税项目的适用
  应区别承包人、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取得所得的不同情况,确定应税项目。
  (1)凡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实行承包经营,对承包人取得的所得,分两种情况处理:对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合同(协议)规定,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对承包人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征收管理
  加强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关键在于税源的控管。税法规定,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申报缴纳。其中,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税款。没有扣缴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账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以回单位所在地缴纳税款。
  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纳税人按规定的期限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对未设立会计账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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