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产生与发展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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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企业所得税的历史不长。1937年1月1日,所得税原则及所得税暂行草案开始实施,标志着中国所得税的产生(高秉坊.中国直接税史实[M].京华印书馆,1943:P17~24)。新中国成立以后,1950年政务院发布《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了属于所得税性质的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与薪金报酬所得税,标志着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的初步建立。在国民经济恢复和社会主义改造时期,所得税的征收,对积累资金、稳定物价、促进国民经济恢复和发展等方面起了积极作用。1958年实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所得税从工商业税中分离出来,定名为工商所得税。这是新中国建立后所得税成为一个独立税种的标志,为以后的所得税制建立打下了基础。
  从1958年到1985年前后27年,工商所得税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上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工商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集体企业,同时也对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企业、个体工商业户和外资企业征收。在社会主义改造完成后,对集体企业征收工商所得税,是国家从非国有经济中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之一。同时,在合理询节收人水平,平衡集体企业之间及集体企业与其他各种经济成分的企业之间的税收负担,加强国家对集体企业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1980年9月,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是我国第一部企业所得税法。其税率确定为30%,另按应纳所得税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81年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行20%-40%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另按应纳税所得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1991年将两部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技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完善了我国的涉外所得税制。涉外所得税制的建立与完善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的深入贯彻起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1983年对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是我国税收理论与实践的重大突破。作为企业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1983年国务院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30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在此前的30多年,受"非税论"的影响,国家对国营企业一直不征所得税,而采用利润上缴的办法。1984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国营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国营企业,大中型企业实行55%的比例税率,小型企业等适用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国营企业调节税的纳税人为大中型国营企业,以纳税人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税率由财税部门商工商企业主管部门核定(具体核定办法是:以核定的基期利润扣除按照55%的比例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和1983年合理留利后余额占核定基期利润的比例为调节税税率)。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是我国所得税制走向规范化的重要起点。
  1985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扎实行10%­.55%的8级超额累进税率,原来对集体企业征收的工商税(所得税部分)同时停止执行。这对于适当调节集体企业收入水平,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促进企业加强经济核算,改善经营管理都起过重要作用。为适应私营企业的发展需要,1988年开征了私营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5%。
  党的十四大提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十四届三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具体提出了财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建立一套符合市场经济客观要求的新税制,做到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1994年前,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内资企业所得税有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和私营企业所得税三个税种。这种三税并存的局面,存在诸多问题。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为贯彻"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将原来的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合并,统一了内资企业所得税制度,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这次改革的要点:(1)统一了各类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实行33%的比例税率,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一致,便于今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统一,这个税率与国际上绝大多数国家基本接近。(2)用税法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标准,改变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从属于企业财务制度的状况,稳定和拓宽税基,硬化企业所得税。(3)取消国营企业调节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征收。(4)企业财会制度改革后,企业的贷款利息进入成本,加速折旧为企业还贷提供相当一部分资金来源,加上其他一些因素,使企业税后还贷能力大为增强,在统一税法的同时,取消了税前还贷,建立了新的企业还贷制度。(5)税法中明确规定了确有必要继续执行的两项减免税政策,其他减免税政策一律取消。
  内资企业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全面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一是税制趋于规范,有利于内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二是理顺了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三是增强了税收聚财功能.四是缩小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的差距.五是稳定了涉外税收政策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但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并存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要求。
  一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政策差异较大,造成企业之间税负不平、苦乐不均。在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政策上,存在对外资企业偏松、内资企业偏紧的问题,企业要求统一税收待遇、公平竞争的呼声越来越高。二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存在较大漏洞,扭曲了企业经营行为,造成国家税款的流失。比如,一些内资企业采取将资金转到境外再投资境内的"返程投资"方式,就是为了能够享受外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三是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实施10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和国际经济社会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需要针对新情况及时完善制度和修订法律条款。在此情况下,终于统一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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