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税法的课税对象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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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课税对象又称征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国家据以征税的依据。通过规定课税对象解决对什么征税这一问题。
  每一种税都有自己的课税对象,否则,这一税种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凡是列为课税对象的,就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凡是未列为课税对象的,就不属于该税种的征收范围。例如:我国增值税的课税对象是货物和应税劳务在生产、流通过程中的增值额.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企业利润和个人工资、薪金等项所得.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房屋等等。总之,每一种税首先要选择确定它的课税对象,因为它体现着不同税种征税的基本界限,决定着不同税种名称的由来以及各个税种在性质上的差别,并对税源、税收负担问题产生直接影响。
  课税对象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变化而变化。自然经济中,土地和人丁是主要的课税对象。商品经济中,商品的流转额、企业利润和个人所得成为主要的课税对象。在可以作为课税对象的客体比较广泛的情况下,选择课税对象一般应遵循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有利于调节经济和适当简化的原则。要保证财政收入就必须选择经常而普遍存在的经济活动及其成果作为课税对象。要调节国民经济中生产、流通、分配和消费,课税对象就不能是单一的,而应该多样化。但为了节省税收成本和避免税收负担的重复,又必须注意适当的简化。
  (1)课税对象是构成税收实体法诸要素中的基础性要素
  这是因为:第一,课税对象是一种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最主要标志。就是说,税种的不同最主要是起因于课税对象的不同。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各种税的名称通常都是根据课税对象确定的。例如增值税、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第二课税对象体现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第三,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例如纳税人,国家开征一种税,所以要选择这些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而不选择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纳税人,其原因是这些单位和个人拥有税法或税收条例中规定的课税对象,或者是发生了规定的课税行为。可见,纳税人同课税对象相比,课税对象是第一性的。凡拥有课税对象或发生了课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才有可能成为纳税人。又如税率这一要素,也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税率本身表示对课税对象征税的比率或征税数额,没有课税对象,也就无从确定税率。此外,纳税环节、减税免税等,也都是以课税对象为基础确定的。
  (2)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又称税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正确掌握计税依据,是税务机关贯彻执行税收政策、法令,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方面,也是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合理负担税收的重要标志。
  不同税种的计税依据是不同的。我国增值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都是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额和营业收入金额.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企业和个人的利润、工资或薪金所得额.农业税的计税依据是常年产量.消费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等等。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依据在表现形态上一般有两种:一种是价值形态,即以征税对象的价值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一致的,如所得税的课税对象是所得额,计税依据也是所得额。另一种是实物形态,就是以课税对象的数量、重量、容积、面积等作为计税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课税对象和计税依据一般是不一致的,如我国的车船使用税,它的课税对象是各种车辆、船舶,而计税依据则是车船的吨位。课税对象与计税依据的关系是:课税对象是指征税的目的物,计税依据则是在目的物已经确定的前提下,对目的物据以计算税款的依据或标准.课税对象是从质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而计税依据则是从量的方面对征税所作的规定,是课税对象量的表现。
  (3)税源
  税源是指税款的最终来源,或者说税收负担的最终归宿。税源的大小体现着纳税人的负担能力。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直接来源是一定的货币收入,而一切货币收入都是由社会产品价值派生出来的。在社会产品价值中,能够成为税源的只能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工资、奖金、利润、利息等。当某些税种以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为课税对象时,税源和课税对象就是一致的,如对各种所得课税。但是,很多税种其课税对象并不是或不完全是国民收入分配中形成的各种收入,如营业税、消费税、房产税等。可见,只是在少数的情况下,课税对象同税源才是一致的。对于大多数税种来说两者并不一致,税源并不等于课税对象。课税对象是据以征税的依据,税源则表明纳税人的负担能力
  (4)税目
  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代表征税的广度。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有些税种的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要如房产税、屠宰税等。但是,从大多数税种来看,一般课税对象都比较复杂,且税种内部不同课税对象之间又需要采取不同的税率档次进行调节。这样就需要对课税对象作进一步的划分,作出具体的界限规定,这个规定的界限范围,就是税目。
  划分税目的主要作用:一是进一步明确征税范围。凡列入税目的都征税,未列入的不征税。例如:商品批发和零售未列入营业税税目,则该项业务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二是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问题,并根据归类确定税率。每一个税目都是课税对象的一个具体类别或项目,通过这种归类可以为确定差别税率打下基础。实际工作中,确定税目同确定税率是同步考虑的,并以"税目税率表"的形式将税目和税率统一表示出来。例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资源税税目税额表等。
  需要说明的是,并不是每一种税都要划分税目。一般来说,在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够明确本税种内部哪些项目征税、哪些项目不征税,并且只有通过划分税目,才能对课税对象进行归类并按不同类别和项目设计高低不同的税率,平衡纳税人负担的情况下,对这类税种才有必要划分税目。
  税目一般可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
  列举税目。列举税目就是将每一种商品或经营项目采用一一列举的方法,分别规定税目,必要时还可以在税目之下划分若干个细目。制定列举税目的优点是界限明确,便于征管人员掌握.缺点是税目过多,不便于查找,不利于征管。
  在我国现行税法中,列举税目的方法也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细列举即在税法中按每一产品或项目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仅限于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属于本税目列举的产品或项目,则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否则,就不能按照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消费税中的"粮食白酒"等税目。另一类是粗列举,即在税种中按两种以上产品设计税目,本税目的征税范围不体现为单一产品,而是列举的两种以上产品都需按本税目适用的税率征税,如消费税中的"鞭炮、焰火"税目。
  概括税目。概括税目就是按照商品大类或行业采用概括方法设计税目。制定概括税目的优点是税目较少,查找方便.缺点是税目过粗,不便于贯彻合理负担政策。在我国现行税法中概括税目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小概括即在本税目下属的各个细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细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同本税目征税范围的产品,在材质上、用途上或生产工艺方法上相近的,则另增列一个细目,把其划归为本细目的征收范围,如消费税"酒及酒精"税目中的"其他酒"等.一类是大概括,即在本税种下属的各个税目中,凡不属于规定税目内的征税范围,但又确属本税种征税范围的产品,则另增列一个税目,将其全部划归为本税目的征税范围,如资源税中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税目。在税法中适当采用概括性税目,可以大大简化税种的复杂性,但过于概括,又不利于充分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作用所以,在具体运用上,应注意把概括税目同列举税目有机地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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