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0:34: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0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式中,分支机构仅指需要就地预缴的分支机构,该税款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
  分支机构经营收入,是指分支机构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劳务等经营业务中实现的全部营业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利息和手续费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的经营收入是指保费等全部收入。
  分支机构职工工资,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
  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除无形资产外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总额o
  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的数据均以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告数据为准。
  2.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计算确定的分摊所得税款比例有异议的,应于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于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对分摊税款的比例进行复核,并作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执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复核决定。
  分摊所得税款比例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预缴税款。

  【把注册税务师站加入收藏夹】★【更多资料请访问百考试题注册税务师站



相关文章


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之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注册税务师考试
个人所得税的征税对象之劳务报酬所得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辅导: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注册税务师考试
注册税务师辅导:企业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注册税务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