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文秘在商务活动中守法用法的职责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3:17: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商务文秘工作的职责范围非常广泛,如辅助公司负责人协助公司负责人进行管理、协调商务往来关系、沟通商务信息等。在履行这一系列职责的过程中,始终渗透着如何守法用法的问题。商务文秘人员在守法用法方面究竟应当履行哪些职责呢?

一、咨询参谋

商务文秘人员是公司负责人身边的参谋和助手。在公司进行运筹、决策的过程中,商务文秘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进行法律咨询和提供法律依据,从守法用法的角度履行好咨询参谋的职责,使公司能够形成合法可行的决策方案,杜绝不合法的决策,避免走弯路和承担不应有的法律责任。

在运筹、决策阶段,商务文秘人员履行守法用法咨询参谋职责主要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说明意向是否合法。所谓合法,是指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与要求。如果不合法,就构成了违法。违法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公民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有过错的行为。它分为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和违宪行为等类型。其中,刑事违法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任何实施违法行为的公民或社会组织,都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它包括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对于公司来说,无论是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都是非常不利的。因此,在进行运筹和作出决策的过程中,首先就应当考虑该意向是否合法。确定某项意向是否合法的方法主要是将有关法律条文适用于该意向,进行全面分析,然后得出结论。进行这种分析的基本思路是:

1、主体是否合法。主体是指实施行为、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的公民或社会组织。任何一项决策都必然涉及到一定的主体。看主体是否合法,主要应当审查其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民事权利能力是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前提,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直接参与民事活动的资格。作为公司来说,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是一致的。也就是说,它有资格享有哪些权利,就有资格通过自己的行为去获得这些权利。如果公司不具备某方面的行为能力而实施了该方面的行为,就构成了主体不合法。如《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根据这一规定,任何公司如果不是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而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便构成了主体不合法的情况。另外,各种超越本身经营范围的行为,如专店经营专营商品之外的商品,普通的公司经营国家专卖物资等,均属于主体不合法。

2、内容是否合法。任何一项决策都会涉及到内容是否合法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的方法是将意向内容与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禁止性规范结合起来分析,然后得出结论。所谓禁止性规范,是指规定人们不得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任何一部法律都包含有禁止性规范的内容。如果某一决策的内容与禁止性规范相反,就属于违法。在商务活动中,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交易、协作与竞争,都属于违法行为。例如:销售黄色、淫秽物品、书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擅自生产和销售食品、药品,擅自买卖国家文物、珍贵稀有野生动植物,偷税、漏税,买卖走私物品,假冒他人驰名商标,侵犯商业秘密,进行商业贿赂,诋毁他人名誉,串通招标与投标,等等。

(二)从法律的角度说明该决策的有利与不利之处。国家为了调整产业结构,鼓励资金流向最急需的领域,便通过法律的手段来规定一系列的优惠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使投资者有一定的选择余地。公司在酝酿和决定是否实施某一经济行为时,必然要考虑是否有利可图。而法律所规定的优惠政策是固定的,只要运用得当,就会给公司带来看得见的利益。因此,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说明公司实施该项决策时将享受哪些优惠待遇和碰到何种不利的因素,是商务文秘人员在运筹、决策阶段履行咨询参谋职责的又一重要内容。国家法律对商务活动的优惠与限制性规定主要体现在税收、贷款、利率、原材料的供应、定价、控购等方面。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6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避孕药品和用具,古旧图书,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养育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牧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资源税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兔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7条第2款、第3款规定,中外合营企业可以依法享受减税不免税的优惠待遇,外国合营者将分得的净利润用于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时,可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对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投术企业在交纳场地使用费、短期周转资金借款、缴纳各种税款、进口设备及原林料等方面规定了相应的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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