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与领导:案例10-“速效救心丸”泄密事件的启示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7:01:14 23:06:3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天津市第六中药厂技术人员谢青为制作贩卖假药分子提供属国家机密级保密项目“速效救心丸”产品的配方和制作工艺,于1995年3月22日被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天津市第六中药厂生产的“速效救丸”是治疗心脏病的药品,其增加“冠脉血流量,缓解心绞痛”的作用已广为人知,是全国中医院首批急症用药之一,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世界独有的国家指定急救药品,根据《保密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科技保密法定程序,该项目被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确定为国家机密级保密项目。
1994年5月制造贩卖假药分子黄恩庆等人,找到当时任天津市第六中药厂药剂师的谢青,提出让谢青传授制造“速效救心丸”的方法,自行生产假药。谢青在接受黄恩庆等人的宴请后,遂将“速效救心丸”的配方、生产工艺以及部分原料提供给黄等人,并开列清单让黄等人购置生产工具和原料,随后谢青亲自操作示范传授制作滴丸技艺。1994年5月至7月间共非法生产出售假冒“速效救心丸”100公斤,非法获利2.2万余元。此后,黄等人再次非法生产假冒“速效救心丸”30公斤并分装4万个药瓶,尚未出售便被公安机关抓获。此案被新闻界以打假典型予以披露后,天津市科委科技保密处及时与市医药局、市中药集团、市第六中药厂和北辰区法院取得联系,深圳特区入第六中药厂进行调查了解,初步认定为涉嫌泄露国家秘密并及时上级主管部门。随即成立了由国家科技保密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市国家保密局、市科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组进行更深一步的调查。后经北辰区法院周密细致的审理,确认谢青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级保密项目,已构成泄露国家重要机密罪,依法判处谢青有期刑二年,其余案犯受到法律制裁。

[简评]

  当今时代,是科学手术飞速发展的时代。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各国之间展开的以科技、经济为订婚内容的综合国力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学技术的竞争。“速效救心丸”作为国家机密级保密项目,是我国独有的科技成果,其西文和生产工艺等核心秘密一旦泄露,将危及我国在世界上技术的独有性,同时还将导致推动产品的国际市场,给国这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另外,给企业带来的后果也不堪设想。

  “速效救心丸”泄密事件较为集中地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科技领域的保密与窃密半争的严重性。同时,也暴露出在科技保密方面存在的思想认识不足、保密意识淡薄、保密管理薄弱、防范措施不力、监督机制不严、工作没有到位等一系列问题。这一整个说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科技保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强化科技保密工作已势在必行。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既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也是关系企业兴衰、生存的大问题。因此,必须重视研究科技保密工作所面临的形势和应采取的对策。教育和动员广大科技人员积极投身科技保密管理,共同做好科技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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