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会计处理实例解析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5 12:13: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企业年金及年金基金的相关内容

旧企业会计制度对补充养老保险的核算非常简单,没有将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核算。而新企业年金会计准则将企业年金基金定义为:根据依法制定的企业年金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本文结合案例说明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如何进行会计核算。

新的企业年金会计准则规定了企业年金作为一个独立的会计主体必须确认和计量的内容,企业年金基金向外提供的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净资产变动表和附注。企业年金的特点:1.是一项企业福利制度,不是社会保险,也不是商业保险;2.是一种激励性和补偿性制度安排;3.是社会保障体系的组成部分;4.企业和职工承担企业年金计划产生的有关风险。企业年金基金的特点:1.是一种信托财产;2.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管理,存入年金专户;3.年金基金财产独立于相关各方当事人;4.年金基金按国家规定范围投资运营;5.各方当事人依法终止清算的,年金基金不属于清算财产。

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的会计主体。企业年金基金作为一种信托财产,必须存入企业年金专户,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并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列报。

2.企业年金基金会计要素包括:基金资产(货币资金、贷款和应收款项类、交易性金融资产)、基金负债(应付证券清算款、应付受益人待遇、应付受托人管理费、应付托管人管理费、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应缴税金、卖出回购证券款、应付利息、应付佣金、其他应付款)、基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买入返售证券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处置收益、风险准备金补亏)、基金费用(交易费用、受托人管理费、托管人管理费和投资管理人管理费、卖出回购证券支出)和净资产(企业年金基金)。

3.企业年金基金按期进行估值,计算估值日投资运营收益、基金净值和净值增长率。

4.企业年金基金会计的核算,由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均应按各自职责设置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5.企业按年金计划的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

案例分析及会计处理

1.2005年12月31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按年金计划向企业和员工收取年金缴费,合计20万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200000

2.2006年3月1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用企业年金以交易为目的购买华达公司股票1万股,每股价格10.6元(含已宣布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0.60元),同时支付相关税费1000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应收股利  6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1000

贷:银行存款107000

3.5月23日,收到华达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

借:银行存款  6000

贷:应收股利  6000

4.6月30日,华达公司股票价格涨到每股13元。

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

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股票价值变动损益  30000

5.8月15日,宏昌公司委托投资管理人以每股15元将股票全部售出。

借:银行存款  15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3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

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30000

投资收益——股票差价收入  50000

6.2006年每月缴存基金2万元,已到账22万元,截至12月31日尚有2万元未到账。

借:银行存款  220000

应收年金交费 2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240000

7.年末,根据合同计提投资管理费6000元。

借:投资管理人管理费6000

贷:应付投资管理人管理费  6000

8.年末,决定向受益人支付年金待遇,总额8万元。

借:企业年金基金80000

贷:应付受益人待遇80000

9.12月31日,将各项收入、费用同时转入企业年金基金净资产账户。

借:投资收益——股票差价收  50000

贷:企业年金基金  43000

投资收益——交易费用  1000

投资管理人管理费——6000

企业年金的财税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10号——企业年金基金》应用指南规定,企业按年金计划的缴费属于职工薪酬的范围,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不仅包括过去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的内容,而且还包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企业年金的计提记入“应付职工薪酬”下的“社会保险”明细科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所以企业通过建立年金制度,在企业所得税前计提的企业年金,通过工资、薪金方式支出,可以税前扣除。即新准则与新税法处理协调一致,不再有财税差异。

在个人所得税方面,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第一条规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超过规定的比例和标准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应将超过部分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缴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都要并入个人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新旧财务制度衔接对补充养老保险的特殊处理

根据财政部下发的《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对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列支,《企业财务通则》施行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符合规定的企业缴费应当先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

上述《通知》要求,以前提取的应付福利费有结余的,提取的补充养老保险暂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即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在职工为企业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受益对象,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全部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而是先将应付福利费结余冲平,冲平后再按《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第五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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