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行政复议参加人解析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6 21:48:1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行政复议申请人
  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
  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C.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C.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直接申请复议的,该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3.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该组织是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5.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6.派出组织包括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A.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派出机关是被申请人;B.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政府工作部门为被申请人。但是,如果法律、法规对派出机构有授权,该派出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则该派出机构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第三人
  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关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
  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厂家。
  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家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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