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行政复议程序章节讲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16 21:48: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
  行政复议申请,是指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复议机关提出要求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请求。
  (一)申请复议的条件
  1.申请人合格。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复议的期限
  申请复议的期限,分一般复议期限和特殊复议期限两种。
  1.一般复议期限
  是指《行政复议法》规定的,适用于一般复议案件的申请期限。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手写板图示0601-02
  2.特殊复议期限
  如《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三)行政复议的受理
  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如果复议申请超过申请期限,又无正当理由申请延长的,复议机关不予受理。
  3.是否重复申请。对复议机关已经处理过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正在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不能再就同一事实和同一理由向复议机关另行申请复议。
  4.是否已起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得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果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A.对于符合复议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法应当决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B.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可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如果申请人不服,有两种选择:一是将情况向复议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认为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拒绝受理的,应当责令其受理或者必要时可直接受理。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在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C.对符合法定复议条件,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的审理
  行政复议的审理,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受理的行政争议案件进行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并最终作出复议决定的过程,是行政复议程序的核心。它涉及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审理期限
  审理期限,是指行政复议机关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到作出复议裁决为止的期限。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l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二)审理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
  (三)审理方式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
  1.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停止执行:
  A.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B.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C.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D.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3.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
  三、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
  (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
  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四种:
  1.维持决定
  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应当依法作出维持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
  2.履行决定
  复议机关经过审查,认定被申请人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作出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
  3.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经过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A.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B.适用依据错误的;
  C.违反法定程序的;
  D.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E.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A.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B.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对复议决定的强制执行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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