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七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1 15:49:2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承诺

  1.承诺的概念。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做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做出承诺的除外。

  2.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1)要约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即时做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做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做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3.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合同法》关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问的规定。

  4.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5.新要约。以下两种情况导致新要约的发生:

  (1)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以外,为新要约。但是,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而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以外,该承诺有效。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但是,承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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