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三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1 15:4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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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合同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但不适用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人的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合同法的具体适用范围包括其分则规定的以下15大类合同:(1)买卖合同.(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3)赠与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赁合同. (6)融资租赁合同. (7)承揽合同.(8)建设工程合同.(9)运输合同.(10)技术合同.(11)保管合同.(12)仓储合同.(13)委托合同. (14)行纪合同.(15)居间合同。
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可见,除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外,《合同法》适用包括上述15类合同在内的众多合同。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自愿原则。《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4.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