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合伙企业相关内容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6:24 2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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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仅是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具有合伙人的资格。
2、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 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刚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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