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会计证年检暂行办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0:3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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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证发放后的管理,进一步完善会计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根据南京市财政局、人事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市分行[1991]257号联合颁发的《南京市会计证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证年检对象为上年12月31日前领取正式会计证的在岗会计人员,持有临时证和代理证的人员不参加年检。在岗会计人员是指目前从事会计核算和会计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会计证年检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属单位的会计人员由市财政局负责;区、县属单位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外地驻宁单位和委托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发证的非市属单位,由原发证的财政部门负责年检。
  第四条计证年检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工作业绩、论著、奖惩、培训或学习(学历进修等)、岗位变动(含行政和专业技术职务晋升)以及职业道德等项目。
  第五条计证年检的考核,按[1991]25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会计人员由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填写年检情况表及会计证有关栏目;基层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由上级业务主管单位财会部门和人事部门共同考核,填写年检情况表及会计证有关栏目;业务主管部门财会机构负责人由其人事部门填写年检表及会计证有关栏目,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检;非业务主管的有关委、办、局以及对所属单位不具有财务管理职能的部门财会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按经费领拨关系由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考核。
  借调人员一般由原单位考核;借调时间超过一年的也可由借调单位考核;离退休后继续持证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由聘用单位进行考核。
  没有主管部门的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由单位人事部门填列年检表和会计证有关栏目,直接报同级财政部门核检。
  第六条计证年检时,财会人员应按年检内容(工作业绩、论著、奖惩、培训或学习、岗位变动、职业道德)提交述职报告。
  有关部门根据会计人员提交的述职报告,逐项考核。根据考核结果,逐项填写会计证有关考核栏目,不留空白。工作业绩栏主要填列持证人工作表现及业务水平,包括:能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会法规和制度、按会计制度要求、规范会计行为、正确处理帐务,以及对本系统、本单位的经济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等。论著栏填列在市以上(含市)刊物上公开发表的专业文章或著作。奖惩栏填列受到本单位及上级单位的奖励和处罚。培训栏填列持证人员接受市以上(含市)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的专业知识更新等学习情况。岗位变动栏填列岗位轮换以及职务晋升等情况。职业道德栏填列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等情况,一般可分为好、较好、一般和差。
  第七条核填证工作结束后,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填列会计证年检情况表,连同会计证集中到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加盖年检专用章。
  第八条年检期间,个别持证人员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参加年检的,应说明原因,由所在单位证明,并于当年补检。对不参加年检的人员,作为脱离会计岗位处理。对两次不参加年检的,所持会计证视同作废。任何单位不准聘任无证或持无效会计证的人员从事会计岗位工作,否则一经查出,将对责任人和单位处以罚款。
  第九条从外地或非市属单位调入本市的会计人员,其所持会计证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换发会计证后方可参加年检。
  第十条脱离会计岗位两年(包括两年)以上的,在年检时应办理注销手续,将其所持会计证送缴原发证机关,重新从事会计工作时,按原规定程序办理领证手续。
  第十一条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年检不合格:
  1.职业道德差,责任心不强,帐务处理混乱且不及时纠正的。
  2.违反财经法规,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行政处分的。
  3.因违法而受到刑事制裁的。
  有上述1、2两种情况的,吊销会计证一年,记录有关事项,并限期参加有关会计人员职业道德和法规培训学习,期满一年后再退回原证。有第三种情况的,吊销会计证,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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