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考试:股东代表诉讼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1:5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股东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的行为。股东代表诉讼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公司利益和股东的“共同利益”,而不仅仅是个别股东的利益,为保护个别股东利益而进行的诉讼属于股东直接诉讼。

  1、股东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给公司造成损失行为提起诉讼的程序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

  (1)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通过董事会或者董事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股东直接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上述股东的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目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行为提起的诉讼。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文章


中级经济法考试:公司债券学习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董事监事行为禁止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考试:公司的财务会计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复习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考试:股东代表诉讼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学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董事监事任职资格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公司股份发行学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机构监事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