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股份公司股份转让学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1:5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二、股份转让

  1、发起人

  (1)(非上市公司的)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原规定:3年)内不得转让。

  (2)(上市公司的发起人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解释】原《公司法》规定,董事、监事、经理所持股份在任职期间内不能转让。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3)(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曰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情形有( )。

  A、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C、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D、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答案】ABCD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5、股东大会召开前20目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目前5日内,不得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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