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东大会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1:5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1、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l/3时.

  (3)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l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解释】如果股东甲持有上市公司6%的股份、股东乙持有上市公司4%的股东,则上市公司应当根据股东甲、乙的书面请求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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