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中外合资经营出资期限复习资料中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02:0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三、出资期限

  (一)出资期限

  1.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且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注意:此处与前述资产并购时,支付资产对价以外的其余部分的出资要求是一致的。

  3.合营企业合营各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营企业投资一方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扩放弃在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

  【例题】甲公司是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为300万美元,其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合营企业合同约定合营双方分期缴付出资。2006年6月1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签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外国合营者缴付出资的表述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有( )。(2007年)

  A.该外国合营者可以以美元缴付出资,也可以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B.该外国合营者第一期缴付出资不得低于30万美元

  C.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第一期出资

  D.该外国合营者应在2009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

  [答案]BC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合营企业的出资。根据规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以美元缴付所认缴的出资,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合营合同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本题中,外国合营者认缴的出资额为200万美元,其15%为30万元,因此选项B正确,签发营业执照的时间为2006年6月1日,那么该出资额应该在2006年8月31日之前缴清,因此选项C正确.合营企业投资者分期缴付出资的,注册资本在100万美元以上、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自营业执照核发之日起2年内缴清。本题中,注册资本正好为300万美元,应在2008年5月31日之前缴清全部出资,因此选项D是错误的。

  4、收购价款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例题】外国甲公司收购中国境内乙公司部分资产,价款为100万美元,并以该资产作为出资与丙公司于2004年4月1日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购买金的下列方式中,不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6年)

  A、2004年6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B、2004年6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2005年3月30日支付50万美元

  C、2004年9月30日支付80万美元,2005年6月30日支付20万美元

  D.2005年3月30日一次支付100万美元

  【答案】BCD

  5、未按照规定期限出资的责任界定

  (1)合营各方均违约

  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例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合营者未按照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其出资,经中方合营者催告1个月后仍未缴付的,可能引起的法律后果有( )。

  A、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B、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C、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D、外方合营者赔偿中方合营者因其未缴付出资造成的损失

  【答案】ABCD

  6、同步问题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

  【举例】北京A企业与美国B企业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是300万美元,A认缴100万美元,B认缴200万美元。合营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2006年1月1日,其分期出资的总期限不能超过2年。

  合同约定:

  ①自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各认缴20%。A应认缴20万美元,B应认缴40万美元。

  ②自执照签发之日起1年内各认缴30%。A应认缴30万美元,B应认缴60万美元。

  如果均按照合同缴付出资,那么可以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如果有一方违约,则视为不同步,应该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利润。

  7、控股问题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任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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