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二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1:55:1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类合同是指在订立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或一方当事人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合同法》对这一合同制度的规定,既体现了法律对公平交易的要求,又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这类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对于可撤销的合同,撤销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合同,也可以请求变更该合同,还可以既不请求撤销也不请求变更该合同。

  2.可撤销的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有效。

  3.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经撤销权人提出申请,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该合同的效力自成立时起灭失。

  (二)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的三种情况

  1.重大误解的合同。重大误解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因自己的过失导致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显失公平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而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3.欺诈、胁迫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归于消灭。同时还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也归于消灭。

  (三)被撤销的合同的效力和结果

  可撤销的合同一旦被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就将产生溯及力,即自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撤销的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问与无效合同效力灭失的时问是相同的。由于被撤销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与由于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相同。



相关文章


09年资产评估师辅导:普通股的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师考试
资产评估师辅导:上市交易股票的价值评估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股票投资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二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一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追及的效力资产评估师考试
09年资产评估师考试辅导:不动产登记的基本要求资产评估师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