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3:03:0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省(市)民政厅、财政厅、粮食局:

为妥善解决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决定,对因灾生活困难的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临时生活救助包括补助金和救济粮。救助对象为因灾无房可住、无生产资料和无收入来源的困难群众。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补助金和1斤成品粮,补助期限三个月。

因灾造成的“三孤”(孤儿、孤老、孤残)人员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00元,受灾的原“三孤”人员补足到每人每月600元,补助期限三个月。

二、发放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救济粮由中央从中央储备原粮中无偿划拨给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原粮的出库、调运和将原粮加工成成品粮,免费提供给救助对象。

三、补助金由民政部门直接发放给救助对象,实行按月发放。救济粮的出库、调运、加工和发放由粮食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办理。

四、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克服困难,密切配合,准确把握救助政策,抓紧实施。要立即

组织力量,深入灾区核查灾情,审核确定救助对象,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做到不漏不重。省级民政、财政部门要尽快将审核确定的分县(区)救助对象人数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五、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切实加强因灾生活困难群众补助金、救济粮的发放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和虚报冒领,一旦发现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予以惩处。

六、灾区各级民政、财政、粮食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及时、足额地将补助金、救济粮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粮食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


证券公司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2008年修订]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问题通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保险业应对地震灾害工作的通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粮食局关于对汶川地震灾区困难群众实施临时生活救助有关问题的通知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商业企业平销行为的销项税额的会计处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现金流量表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商品零售企业购入商品退补价款进项税额处理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保证发票到达的时候与原来的暂估入库对应?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澳大利亚华人论坛
考好网
日本华人论坛
华人移民留学论坛
英国华人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