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制度下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二章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08 04:2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审计教材08年相对07年,有哪些变化?09年的教材变化现在知道吗?
09年教材的变化,暂时还不知道!08年教材的变化:在内容上有一些微小的变化,应该说变化不大,、变化主要反映在三个章节,第三章、第五章和第八章。  
1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中,删除对美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叙述。  
2 、第五章注册会计师的法律责任一章,变化最大,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新增了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内容,包括:①《司法解释》的特点;②关于利害关系人、执业准则和不实报告的规定;③关于诉讼当事人的列置的规定;④关于归责原则和举证分配的规定;⑤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的连带责任的规定;⑥关于过失责任和过失指引的规定;⑦关于抗辩事由的规定;⑧关于减责事由的规定;⑨关于无效的免责条款的规定;⑩关于赔偿顺位和最高限额的规定;11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与分所的连带责任的规定;12关于禁止擅自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  
3、 第六章“审计目标”结构和内容进行了重新安排,将章标题改为“审计目标和审计过程”,增加了审计过程与审计目标的实现,包括:(1)接受业务委托;(2)计划审计工作;(3)实施风险评估程序;(4)实施控制测试和和实质性程序;(5)完成审计工作和编制审计报告 建议最好用08年最新教材,以免由于没有学习到改动部分的内容而耽误考试的大事。祝您学习愉快!
2、审计中的哪些会计知识我用很仔细的看吗?可不可以只看会计教材中的会计知识,不看审计教材中的会计知识了?
对于您提到的问题,我有个建议,供您参考,即您先把会计知识掌握好,这是顺利通过审计考试的基础,但能否最终通过审计的考试关键的一点要看您是否能把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转换成审计考试的答案。至于审计教材中的会计知识,据我观察,审计教材中涉及的会计知识基本上都是跟着会计教材走的,也有一小部分会有不同,对于这样的知识点考试时会有两种态度:一种是回避;另一种就是拿出来出题。如果真的出了题,给分的标准应该是审计教材的内容。所以您掌握会计知识的同时也要观察一下审计中怎么说的,做到心知肚明。当然这只是一种可能,您也可以根据您个人的时间安排取舍。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管理
关注下面的几个问题一、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与责任表2-1
会计师事务所不同组织形式的对比

项目
特征与责任
优点
缺点
独资
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个人独立开业,承担无限责任
容易设立,执业灵活,能够很好地满足小型企业的代理记账、代理纳税等方面要求。
无力承担大型业务,缺乏发展后劲。
普通合伙制
两位或两位以上注册会计师合伙组成,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强化专业发展,扩大规模,提高规避风险的能力。
难以发展为跨地区、跨国界的大型事务所;任何一个合伙人的错误与舞弊行为,都可能给整个事务所带来灭顶之灾。
有限公司制
由注册会计师认购会计师事务所股份,并以其所认购股份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可以通过公司制迅速聚集一批注册会计师,建立规模型大所,承办大型业务。
减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责任。
有限责任合伙制
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各合伙人对个人执业行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或无责任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 具有普通合伙和有限责任公司制事务所的优点。


合伙企业(不同形式的合伙企业责任承担不一样)
1、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其中包括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2、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所有”。“所有的合伙人”(不论出资形式、不论自己是否执行企业事务)对“所有企业债务”(不论是一般的企业债务还是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
①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解释】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出资,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②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相关连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4、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债务再找人”。
(1)某一个合伙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引起的企业债务,由该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其他合伙人只承担有限责任。
(2)一般的企业债务,“所有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三个注册会计师各出资100万元,设立A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甲、乙因重大过失出具了虚假的审计报告,致使合伙企业负担了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当事人甲、乙承担连带责任,丙无需承担。如果当事人甲非故意或者非重大过失造成1000万元的债务:(1)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600万元清偿债务;(2)不足的400万元由合伙人甲、乙、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解释】甲、乙以会计师事务所的名义出具了审计报告,属于合伙企业的债务,应当首先以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债务。
5、有限合伙企业的特征是“先看人再确定责任”。
(1)只要是普通合伙人,应当对所有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2)只要是有限合伙人,对所有的企业债务只承担有限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由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设立;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1个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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