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投资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管理办法内审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3:43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公司及下属各分(子)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审计监督,保证建设资金合理、合法、有效使用,不断提高投资项目的管理水平,正确评价投资效益,根据重府(1995)44号文《关于加强全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决算审计的请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项目,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以拨款、贷款、自筹资金等形式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计,是指公司审计部依照公司总部规定对负责范围的投资项目实施开工前、建设期间、竣工结算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计范围是指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新建、扩建、改建的技术改造、环境保护,房屋装修、装饰及零星维修等(以下对上述项目简称基建项目)土建及安装工程。
  第五条所有基建项目,投资单位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必须按照合同和公司规定留足工程合同造价20%的尾款,经审计后方能支付。凡不按规定和未经审计决算支付工程尾款的,视同违反公司财务制度行为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造价在10万元以上项目(含各子公司、经营实体)必须实行招投标。
  第七条审计机构对招投标过程进行审计监督,内容包括投资项目的标底的制定、竞标、议标、定标等环节是否符合程序;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等涉及到工程投资的经济合同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条款是否科学、具体、明确等。
  第八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主要是审查基建工程预算、结算的合规性、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重点审查:
  1.是否执行国家、地方预算定额;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整材料价格、调整定额等的文件规定执行;
  2.审查是否正确套用定额标准;
  3.审查是否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标准收取费用;
  4.审核主要材料价格的真实性;
  5.审查是否按施工图及更改资料计算工程工作量,同时审查更改资料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6.是否按国家规定的计费程序操作,有无违反操作程序多计费的问题;
  7.施工是否按合同和招标书的要求执行,有无偷工减料,有无重大质量事故和经济损失;
  8.现场签证是否真实、正确;
  9.其他重要事项。
  第九条基建项目预算、结算审计程序:
  1.每年年初(或上年底)由基建项目主管部门向**部报送当年(或次年)基建项目投资计划以及当年基建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计划,审计部据此作出基建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部批准实施。
  2.基建项目承办单位将预算、结算审计资料报送审计部。结算资料在竣工项目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送审计稽查部。
  其资料包括:
  (1)预算审计
  基建项目预算审计资料包括:
  ①基建项目承办单位编制的预算书;
  ②该项目的施工图;
  ③设计变更通知;
  ④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⑤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⑥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取费证明书。
  (2)基建项目结算审计资料包括:
  ①项目承建单位编制的工程造价结算书;
  ②施工合同书、招标书;
  ③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通知、现场签证记录;
  ④作为价差调整依据的价格签证单;
  ⑤甲方供应资料(设备)明细表;
  ⑥竣工验收报告;
  ⑦水文、地质勘察资料;
  ⑧设计交底会议纪要;
  ⑨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取费等级证书;
  ⑩与结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3.审计稽查部收到完整、齐全的预算、结算审计资料后,立即组织审计。其审计工作时限:***。审计部门及审计人员在规定的审计时间内将审计的初步结果先与施工单位(乙方)交换意见,征求承建单位意见后,出具审核报告,报送公司有关部门执行。
  4.经审计核定并出具的基建项目审计报告,作为投资单位财务支付工程尾款及办理决算的依据。
  第十条基建工程预算、决算审计的方式:
  1.自行审计:对投资额较小的项目,由审计部组织内部审计人员进行审计。
  2.委托审计:投资额较大的基建项目,由审计部统一负责委托经资格认定合格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投资单位同社会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合同。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双方协商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支付给受托单位。受托单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审计费用由投资单位承担,计入相关成本项目。
  第十一条各投资单位的基建工程项目,必须经专人审计后,由部门领导签字,提交审计部门审计。项目承办单位送审的预算、结算项目,未经领导审核,或送审的预、结算资料不齐全、不完整的,审计部门不予受理,造成后果的,由投资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审计人员参加,特别是*米以上隐蔽工程收方,必须有审计人员参与。
  第十三条为切实保障和维护公司利益,对在基建项目建设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单位及责任人员(包括审计人员),视其情况,分别处以*个月基本工资以下的经济处罚或通报批评,严重违反政纪、法纪的移交公司纪律监察部查处。
  第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子公司。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公司审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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