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9:5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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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工作的几点原则意见》,结合我校学科建设、博士生培养工作的需要,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要有利于为国家培养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所需要的高层次专门人才,有利于提高导师队伍质量和研究生培养质量;有利于调整导师队伍的知识结构、科研结构和年龄结构。
  (二)基本原则
  1、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要坚持按需设岗、动态管理的原则。博士生指导教师不是固定的职称或职务,而是指导和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博士生导师的知识结构应与岗位要求相一致,应按岗位职责的要求认真遴选。
  2、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要坚持自愿申请,三级审议(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外同行专家、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要坚持标准,保证质量。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申报博士生指导教师应满足下列各项基本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纪守法。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科学道德,严谨治学,能担负实际指导博士生的责任,并认真履行职责。身体健康。
  (二)在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中具有明确而稳定的研究方向,有从事同一研究方向的学术团队,且所从事的研究方向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能独立主持创造性的研究工作。
  (三)具有教授(或相当职称)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含57周岁。学科带头人和正在承担国家级重大项目者年龄可适当放宽)。根据有关文件精神,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报人员,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学校根据学科建设和博士生培养的实际工作需要,对为学科建设和博士点申报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申报博士生导师予以综合考虑。
  (四)近5年有高水平的学术专著,文科要求有独立作者的学术专著,理工科要求有第一作者的学术专著;或省部级二等以上科研奖励前三名获得者(科研奖励包括: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
  (五)近5年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包括被SCI、EI、ISTP检索,或发表在A1级或国家级学会主办的期刊及其他国内重要期刊的论文),且为第一作者。
  (六)主持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课题,有承担本学科博士生培养的较充足的科研经费。
  (七)已完整地培养过两届硕士研究生,或参加过博士生指导小组工作并完整地协助培养过一届博士生,培养质量较好。能独立承担研究生的教学任务。
  三、遴选程序
  各专业博士生指导教师由学校统一组织评审。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哈尔滨商业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任职资格申请表》,并向所在学院提交科研成果、教学情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份和复印件一式3份),经系(或教研室)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由系(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二)分委员会初评。申报人员应在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会议上报告自己的学术研究特色、重要的研究成果、在研项目等情况。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遴选条件和学院博士生导师岗位设置情况,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提出推荐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
  (三)校外专家通讯评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学科分别聘请5~7位有博士生培养经验的校外同行专家进行通讯评议。获得通讯评议专家2/3以上同意的人员,方可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
  (四)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通过通讯评议的申报人员的学术水平及指导博士生的能力进行全面评审,经全体成员2/3以上同意,作出决议,确定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
  (五)公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确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名单在校内公示2周,无异议者由学校上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遴选和聘任管理
  (一)遴选工作应实事求是,坚持标准,公正公平。
  (二)对违反学术道德、社会公德者,经确认后取消当次申报资格,三年内不受理其遴选申请。
  (三)博士学位授权学科可以根据培养工作需要,成立导师组,导师组可以提出副导师的聘任名单,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四)博士生指导教师聘期四年。
  (五)增补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工作根据需要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六)A1级刊物认定标准按《哈尔滨商业大学教学科研人员申报高级职务业绩量化办法》中“哈商大认定社会科学国家A1级(及视同)学术期刊目录”、“哈商大认定自然科学国家A1级(及视同)学术期刊目录”执行,其他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
  五、关于共享人才遴选博士生指导教师
  与其他单位共享的教师,申报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按如下办法执行:
  (一)已被其所在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正式聘任为相同学科博士生指导教师的,报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资格;
  (二)其他情况的人员申报我校博士生指导教师,按照本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七、本办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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