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流通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举例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0:18: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zixi" class="kong">   按照规定,商品流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项目金额

  利润总额=营业利润 投资收益 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 其他业务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主营业务利润=商品销售利润 代购代销收入

  其他业务利润=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支出

  商品销售利润=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成本-经营费用-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商品销售收入净额=商品销售收入-销售折扣与折让

  [例1]某商场1993年3月有关损益类账户余额如下:

  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投资收益            80000

  按规定,该商场企业所得税按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另外该企业有50000元超过计税工资的工资支出。

  月终,企业应将损益类各科目余额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商品销售收入     14000000
    代购代销收入     800000
    其他业务收入     800000
    营业外收入      100000
    投资收益       80000
    贷:本年利润       15780000

  借::本年利润       12220000
    贷:商品销售折扣与折让  700000
      商品销售成本     8800000
      经营费用       1200000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00
      其他业务支出     500000
      管理费用       260000
      财务费用       140000
      营业外支出      220000

  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借贷方余额结出利润总额:

  利润总额=15780000-12220000=356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 永久性因素=3560000元 50000元=3610000元

  应纳税额=3610000×33%=11913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1913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同时,作:

  借:本年利润       1191300
    贷:所得税        1191300

  企业在预缴3月份应纳税额时,应作如下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91300
    贷:银行存款       1191300

  [例2]某外贸公司1994年1-11月已累计实现利润总额86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联营方分得投资利润220000元,累计已缴纳所得税2764500元。该公司12月份取得主营业务利润780000元,其他业务利润40000元,管理费用70000元,财务费用20000元。汇兑损失10000元,投资收益200000元(其中包括已在投资方缴纳所得税的联营利润140000元),营业外收入40000元,营业外支出50000元。企业1993年有未弥补亏损100000元。年度终了后,企业与税务机关汇算清缴时,发现企业将超过税法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160000元和高于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利率的利息支出40000元在税前列支。公司1994年12月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780000 40000-70000-20000-10000 200000 40000-50000=9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910000-140000=770000元

  应纳税额=770000×33%=254100元

  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254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41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254100
    贷:所得税         254100

  实际预缴本月份所得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54100
    贷:银行存款        254100

  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时,对应纳税额计算如下:

  利润总额=8600000 910000=9510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税收调整税目金额=9510000-(220000 140000)-100000 160000 40000=9250000元

  应纳税额=9250000×33%=3052500元

  已累计缴纳税款=2765400 254100=3019500元

  应补缴税款=3052500-3019500=33000元

  则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本年利润        33000
    贷:所得税         33000

  企业按规定补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3000
    贷:银行存款        3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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