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博士生指导教师选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考博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09:5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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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博士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指导教师在研究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通知》(学位[1995]20号)和《关于进一步下放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批权的通知》(学位[1999]9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设置坚持以学术为主导、以学科建设为核心的原则,主要依据是:
(一)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以及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的总体规划。
(二)国家批准的博士生招生计划及各学科、专业生源和实际招生状况。
(三)各学科、专业现有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人员数量、年龄结构及符合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人员的分布情况。
(四)各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质量和培养条件。
第三条 各研究生培养单位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的具体设置数量,依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招生计划、学位点的现有指导教师状况、培养条件和培养质量确定。
第二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 博士生指导教师是指导、培养博士生的重要工作岗位,应为相应博士学科点的主要学术骨干,具有稳定的研究方向,具备从事高层次科学研究的学术水平和从事前沿性研究的能力,其岗位职责是:
(一)熟悉并执行学校有关博士生招生、培养和学位授予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参与本学科、专业博士生培养方案的制订;负责制订并落实博士生培养计划;承担相应的教学任务。
(三)指导博士生完成学位论文,做出学术评价,提出是否申请学位论文答辩的意见。
(四)支持、指导博士生参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社会实践活动。
(五)自觉遵守学术规范,弘扬学术正气。注重对学生学术道德和协作精神的培养;对于不宜继续培养的博士生,及时提出终止培养的书面建议。
(六)认真履行育人职责,切实加强对博士生的思想政治及品德教育。
第三章 博士生指导教师的选聘
第一节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严谨的治学态度。
第六条 是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较深的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第七条 身体健康,能够履行指导教师职责。
第二节 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第八条 年龄不超过60周岁(拟招生当年的7月1日为界)。学位点建设特殊需要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至63周岁。新增博士点首次选聘博士生指导教师时,其带头人和主要研究方向第一带头人应优先选聘。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第九条 目前在本学科领域内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特色突出,优势明显,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正在从事教学、科研和工程技术工作,近三年主持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较充足的可支配科研经费:
(一)文科类学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5000元以上。
(二)理工类学科年均科研经费应在15000元以上。
第十条 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工作经验,学术水平应居国内本学科的前列,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前沿领域及发展趋势。
(一)哲学社会科学类的学科专家,近5年一般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5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者出版了2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其中至少有一部独立撰写的专著,其余著作必须撰写10万字以上),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论文(国家重点3篇及以上);获得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奖励。
(二)自然科学类的学科专家,近5年来一般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10篇以上学术论文(其中在国家重点刊物上发表论文不少于3篇),或者出版1部以上较高水平的学术著作(独立撰写),且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论文(国家重点3篇及以上);获得过部(省)级以上(含部省级)科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