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年资产评估师《经济法》合同法律制度十资产评估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13:18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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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无代理权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无权代理行为,即指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包括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三种情况。《合同法》规定:无代理权人以他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法律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法》同时规定:与无代理权的人签订合同的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绝的,视为拒绝追认,该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认的,该合同对被代理人发生法律效力。在催告开始至被代理人追认之前,该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但是,表见代理除外。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并基于这种信赖与无权代理人签订合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制度。表见代理制度的设立,是为了保护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交易安全。《合同法》第四十九条明确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是指对他人财产在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财产的赠与、转让、设定抵押等。处分财产只能由享有处分权的人处分,即使是共有财产,共有人也只能依法处分其占有的份额,因此无处分权的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但是,如果经对财产享有处分权的人追认,也就是说权利人同意无处分权人处

  分他的财产,那么无处分权人的行为有效。

  另外,无处分权人如果在订立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后取得了处分权,如由于继承、买受、受赠等原因使无处分权人取得了该项财产的处分权,那么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是符合原权利人意愿的,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财产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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