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解读被误解的养老险人力资源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18:46:59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29日全文公布,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省就业,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12%的单位缴费。同时规定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
  人民网网友看到该消息后纷纷留言,许多网友对于出台转移接续办法、不必像以前迫不得已退保表示欣慰,同时也产生了一些误解、提出了不少问题。
  “单位缴费转移12%”:误以为损失88%
  不少网友对“转移12%的单位缴费”产生误解,他们误以为在转移后本属于自己的88%的部分会损失掉。有网友留言说,“为什么我们那88%因为转移就变成地方利益的手续费啦?”,“怎么企业那部分就转12%,这是不公平的,我在这城里作出了相应的贡献,应全额转出”。
  其实,我国基本养老保险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费。目前,大部分地区的单位费率为工资基数的20%左右,个人费率为工资基数的8%.办法中的原文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也就是说,单位缴费费率如果是20%,应该转出其中的12%部分,剩余8%的部分留在转出地,这8%也就是网友认为“损失掉”的部分,而非“损失88%”。
  举例来说,如果某人养老保险的缴费工资基数为2000元,当地单位缴费费率为20%,其企业每月应为其缴纳2000*20%=400元,如果转移,转出部分资金应为2000*12%=240元。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负责人对不能全部转移的解释是,综合考虑转入地与转出地、当期与长远的资金平衡关系,做这样的规定可以使单位缴费的大部分随跨省流动就业转给了转入地,减轻了转入地未来长期的资金支付压力;单位缴费的少部分留给转出地,用于确保当期的基本养老金支付。
  养老金与地区间资金转移量没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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