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检员考试辅导:出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报检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10:07 18:2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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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class="blmm">   一、概述及范围
  出入境邮寄物是指通过国家、地区邮政运递渠道,以各种运输方式运递出入境的各类物品,主要包括普通邮寄包裹物品、特快专递物品、邮政快件物品以及国际邮车专列物品。
  对出入境邮寄物的检验检疫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寄物。
  2、入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它检疫物。
  3、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
  4、食品、化妆品。
  5、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
  6、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物品。
  7、入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8、属于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出入境的物品。
  9、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际条约规定,需实施检验检疫的物品。
  二、受理报检
  出入境邮寄物品由邮寄物运营人,如邮政部门、邮政速递公司等,向检验检疫机关集中申报,并附出入境邮寄物清单。清单的内容主要包括:日期、编号、品名、数(重)量、寄件地、收件地、收件人、寄件人等。
  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审核邮寄物清单。对需办理审批手续和属许可证管理的邮寄物,报检人应提供合同、发票以及相应的检疫许可证、卫生检疫审批单、标签审核证明或“CCC”强制性认证、出口质量许可证等证单,核实无误后,方可受理报检,同时并按规定计收费。
  三、检验检疫审批
  邮寄物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需向国家有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获取相关证单:
  1、因科研教学等特殊需要,邮寄入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详见本章第八节附件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详见本章第八节附件3)所列物品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特许检疫审批许可证。
  2、邮寄入境植物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的,必须提供国家质检总局以及国家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检疫审批许可证,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的,收件人应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检疫审批许手续。
  3、邮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出入境的,必须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
  4、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动物产品和其它检疫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以外的动物产品以及粮食等植物产品入境的,必须到国家质检总局或其授权的进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许可并检疫合格后方可入境。
  5、邮寄属于《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或须加贴检验检疫标志方可入境的物品,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或向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登记备案,并补办有关手续。
  6、邮寄食品、化装品出入境的,需按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提供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标签审核受理证明》。
  7、邮寄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化装品进境的,应提供国家卫生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四、现场检验检疫
  (一)普通邮寄物及邮政快件
  1、检验检验检疫人员审核单证并对包装物进行检疫。需拆包查验时,由检验检验检疫人员进行拆包、重封,邮政工作人员应在场给予必要的配合。重封时,应加贴检验检疫封识。需暂留作进一步检验检疫的邮寄物,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暂留国际邮寄物检疫通知书”给邮政部门。
  2、检查邮寄物是否属于国家禁止进境物品,对国家禁止进境物名录中所列禁止进境物,不能提供特许检疫审批单的,一律截留扣查。
  3、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邮寄物,应当进行卫生学检查,必要时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它卫生处理。如发现啮齿动物、病媒昆虫,应捕捉送实验室做检验检疫鉴定。
  4、对邮寄物属于下列物品的,分别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现场检验检疫措施:
  (1)对装有废旧物品、有碍公共卫生的物品的邮寄物,应实施卫生处理。
  (2)对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如废旧服装、血液制品等,应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植物产品、标本材料等以现场检验害虫为主,若发现害虫,则将害虫装入盛虫器皿内,写好标签,送实验室鉴定。
  (4)对种子、苗木(含鳞茎、球茎、块根、块茎)等繁殖材料、传带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较大的以及需带回实验室进行处理的植物及其产品,由检验检疫人员向邮政部门办理交接会签手续,送实验室作进一步检验检疫。
  (5)对食品、化装品应检查是否有腐败变质、油脂酸败、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等感官性状异常情况,必要时抽取样本送实验室检查。
  (6)对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应检查包装是否完整、有无破损外溢、是否受到污染、色泽是否正常、有无特殊异味、有无沉淀物、有无混有其它异物、是否过期失效、有无腐败变质等,必要时抽取样本送实验室检查。
  (7)对入境邮寄物所使用或携带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普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材料的现场检疫方法,进行现场检疫。
  (8) “CCC”强制性认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审核证明文件和相关认证标志。
  5、对输入国或地区、政府间、或寄件人有检验检疫要求的出境邮寄物,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要求实施检验检疫。
  6、对可能引起生物恐怖的可疑邮寄物,需由检验检疫人员穿着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具,仔细检查后再启封,不得摇晃或倒出内容物,把可疑邮寄物放在塑料袋或其它容器内,以防内容物泄露。同时按规定采样、送样后,对现场进行彻底消毒。
  (二)国际邮车专列
  1、检验检疫人员查验邮寄物路单,询问随车人员有关邮寄物来源地及中途运输情况,必要时还需作开包检查。
  2、对封关到国内各地的邮寄物,一般不开包查验。
  五、检验检疫处理
  (一)入境邮寄物
  1、经现场检验检疫合格的,在邮包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
  2、对需须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收件人应在限期内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补办审批手续。补办手续后并经检疫合格或经处理合格的,予以放行;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或经检疫(处理)不合格的,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3、对需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根据实验室检验检疫结果,结合现场检验检疫情况确定作放行、退回或销毁处理。
  4、对截留暂扣邮寄物,确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需要入境的,收件人可在限期内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特许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理手续者,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5、对来自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疫区的、有腐败变质食品或物品的、携带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有废旧物品或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以及发现检疫性病虫害的邮寄物,进行卫生除害处理,出具《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并分别情况作如下处理:
  (1) 能进行有效卫生除害处理,处理后经处理复检合格的,在邮寄物上加盖检验检疫印章,予以放行。
  (2) 无有效卫生除害处理方法,但包装完好且传播传染病、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不大的,作退回处理;而包装不牢固,具传播传染病、危险性病虫害可能性的,作截留销毁处理来源考-试-大网。
  6、进境邮寄物所使用的木质包装物、铺垫材料,参照普通进境货物木质包装物的检疫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7、对属于许可证制度管理的出入境物品,无法提供相关许可证的,不得出入境。
  (二)出境邮寄物:
  1、经检验检疫合格或经检验检疫处理合格的出境邮寄物,根据检疫要求出具相关检疫证书。
  2、经检验检疫不合格且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换件处理或退回寄件人。
  (三)国际邮车专列
  1、经查验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签发《运输工具检疫证书》后予以放行。
  2、对来自检疫疫情传染病疫区、动植物传染病爆发流行地区的邮寄物,经消毒除害处理合格后予以放行。
  六、实验室检验检疫
  对送实验室检验检疫的,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别按有关程序进行相关项目的检验检疫、鉴定,必要时制作标本待查。
  七、检验检疫监管
  对办理审批后经检疫合格或处理合格的进境种子、苗木或其它繁殖材料,以及因科研、教学等特殊原因而邮寄进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所列禁止进境物,使用单位应严格遵照检验检疫机关的要求,接受检验检疫监管。检验检疫部门需按有关规定做好相关的后续监管工作。百考试题编辑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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