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消费税的征税范围注册会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5 23:59:3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1. 生产应税消费品

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征收环节在出厂销售环节来征收。货物在流通环节无论再转销多少次,不用再缴纳消费税。生产应税消费品除了直接对外销售应征收消费税外,纳税人将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偿还债务,以及用于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以外的其他方面都应缴纳消费税。中国财考网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属于委托加工,如果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无论账上如何处理,一律不能视同加工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再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其加工环节缴纳的消费税款可以扣除。

3.进口应税消费品

海关代征进口环节的消费税。

4.零售应税消费品

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主要是金银首饰,此种金银首饰仅限于金基、银基合金首饰以及金、银和金基、银基的镶嵌首饰。

对既销售金银首饰,又销售非金银首饰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将两类商品划分清楚,分别核算销售额。凡划分不清或不能分别核算的,在生产环节销售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在零售环节销售的,一律按金银首饰征收消费税。金银首饰与其他产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应按销售额全额征收消费税。

金银首饰连同包装物销售的,无论包装是否单独计价,也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该并入金银首饰的销售额,计征消费税。

带料加工的金银首饰,应按受托方销售同类金银首饰的销售价格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没有同类金银首饰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

纳税人采用以旧换新(含翻新改制)方式销售的金银首饰,应按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确定计税依据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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