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调整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收费标准公告初级会计职称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2 07:08:31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黑龙江省关于调整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公告

各位考生:
  根据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字[2009]339号)文件规定,全省2010年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调整如下:
  报名费:15元/人次。
  考试费:财务管理30元/科、次,其他考试科目各35元/科、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基础和初级会计实务两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中级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三科。
  以上收费不含国家财政部所属考试中心(办公室)向我省收取的考务费。
  望广大考生周知。

  附一: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字〔2009〕339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财函[2009]98号)收悉。根据国家对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进行改革,增加了考试成本的实际情况,为保证我省会计考试工作正常进行,现将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报名考试收费标准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15元/人次。
  (二)考试费:财务管理30元/科、次,经济法、会计实务各35元/科、次。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和会计实务两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科目为经济法、会计实务和财务管理三科。
  二、国家财政部所属考试中心(办公室)向我省收取的考务费,可在我省规定的考试费标准基础上,按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批准的考务费标准向考生另行收取。
  三、会计初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二年。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二:

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计价格[2000]1567号

财政部:
  你部《关于提高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收取标准的函》(财会[2000]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部所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会计考办)在举办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时,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考务费。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务费(含命题审题、试卷和答题卡印制运输、考试巡视检查验收、培训、题库研究开发等工作所需的费用)每人每科6元,由全国会计考办向地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管理机构收取。
  二、全国会计考办收取的上述费用应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的有关规定,缴入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全额上缴中央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支出由财政部按照批准的计划从财政专户中核拨,按规定用途安排使用。
  三、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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