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辅导:企业破产重整计划的执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0:55:0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 class="mar10">  1、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己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2、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3、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权人未依照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举例】甲企业欠A、B、C三个银行的贷款,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为2年,到期后分别偿还60%,另外甲还欠D100万贷款,但D银行当时没有申报债权,那么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D银行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D银行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清偿60%)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保证人C的保证责任不能减少为原保证金额的60%,B银行有权要求C清偿100万元。
  4、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5、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会计从业精品资料
  【举例】A向B借款100万,c为保证人,A是债务人,A进入重整期间,根据重整计划,重整期限为2年,到期后清偿60%。这种情况下,A企业到期清偿了60%的债务后,B银行不得再向其要求清偿剩余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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