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基础知识第七章考试要点详解(三)招警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4 19:32:10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所实施的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的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并依法享有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罢免的权力。其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权属于国家监督权,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因此,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2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哪些途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监督,主要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1)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行使职权的活动进行制约。
  (2)对各级政府制定的有关公安工作的预算、决算进行审查。
  (3)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4)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听取公安机关关于法律实施情况的报告,对法律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进行汇报,并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作出决定。
  (5)通过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公安机关报告有关情况,改正错误的、不适当的行为。
  (6)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3行政监察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行政监察监督,是指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和违法违纪行为所实施的监督检查。
  我国《行政监察法》对行政监察活动的基本原则和监察机构的设置、职权、监察程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是行政监察监督的法律依据。
  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具有政府行政监督的性质,是政府监督的重要形式。因此,行政监察监督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4行政监察机关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能
  行政监察机关是人民政府行使监察职能的主管机关,其主要任务和职能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
  公安机关作为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人民警察作为国家公务员,都必须接受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
  5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监督的范围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实施监督的范围是:
  (1)检查公安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人民警察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6行政监察机关在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监察权的工作中拥有的职权
  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行政监察机关在行政监察工作中拥有下列职权:
  (1)检查权,即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以及职务活动中的行为实施检查的权力。
  (2)调查权,即对监察对象就特定事项或者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的权力。
  (3)监察建议权,即根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就监察事项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的权力。
  (4)处分权,即依据检查、调查的结果,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监察对象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的权力。
  7行政监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的主要方式
  (1)经常性的一般检查,即通过对监察对象执法情况、廉政建设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促使监察对象严格执法、改进工作。
  (2)专项检查,即根据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的部署,或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针对监察对象存在的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监察对象工作中的偏差,揭露和查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改进意见,以避免和消除类似问题的发生。
  (3)立案调查,即监察机关对在一般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单位或个人检举、控告的,以及本级政府和上级监察机关交办的违法违纪案件,经过立案程序开展的调查。
  8检察监督的含义、依据和性质
  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依法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遵守和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的法律监督。
  检察监督的依据:《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国家法律实施的情况负有检察监督之责;《刑事诉讼法》则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具体职责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主要是在诉讼活动中通过法定程序实现的,是一种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公安执法外部监督。
  9检察监督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主要是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其内容主要有:
  (1)立案监督,即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进行的监督。
  (2)审查批捕,即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查批准逮捕权,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
  (3)审查起诉,即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活动。
  (4)对侦查活动合法性的监督,即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和适当进行监督,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各种违法行为。
  (5)执行监督,即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实行监督,以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正确执行。
  此外,人民检察院还通过参与行政诉讼对公安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通过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对人民警察违法行为的控告、举报,追究违法、违纪的人民警察的法律责任,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实施监督。
  10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立案监督的内容和形式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所进行的监督。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监督的内容是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这种监督,既可以是因检察机关主动行使职权提起,也可以因被害人请求检察机关行使监督职权而提起。监督的形式是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和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11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拥有审查批准逮捕权,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意见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从而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实施法律监督和制约。
  12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内容和形式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准确;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检察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审查起诉,并根据起诉条件分别作出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的决定。
  对于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有权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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