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2:03:18 01: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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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的通知

  中估协发〔20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根据国土资源部《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规定,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于2008年起草了《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试行)》(中估协发〔2008〕14号)。修订后的《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经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第四届第三次常务理事会通过,现予以公布施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七日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与执业登记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分为专业实践和专业考核。专业实践人员、指导老师需通过“实践考核信息系统”,完成土地估价师实践考核中各项工作的记录。

  第三条 土地估价实践考核合格,并依本办法进行执业登记,方可执业。

  第四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实践考核,负责土地估价师执业登记。

  第五条《土地估价师资格考试管理办法》实施后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并进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的土地估价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专业实践

  第六条 土地估价师的专业实践期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 专业实践人员应在指导老师的督导下开展实践活动。同一指导老师指导的专业实践人员,一年度总人数不得超过四名。

  专业实践人员可自主选择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有义务协助提出请求帮助的专业实践人员联系指导老师。

  第八条 专业实践人员在实践期间应按下列要求进行专业实践:(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规定;(二)认真记录专业实践活动,做好实践日志;(三)参加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认可的、每年不少于20学时的继续教育活动;(四)尊重指导老师,遵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指导老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8年以上;(二)在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或长期从事土地估价相关工作;(三)自觉遵守土地估价师执业操守,没有违反土地估价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不良记录;(四)具有讲授土地估价理论方法与实务、指导专业实践人员解决土地估价疑难问题的能力;(五)按规定学时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条 指导老师须履行以下职责:(一)针对专业实践人员的具体情况,编制实践工作指导计划;(二)指导专业实践人员参加专业实践活动和撰写评估报告;(三)对专业实践人员的执业道德、评估技术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督导;(四) 定期检查专业实践人员的实践记录,并做好检查记录;(五)以书面方式对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情况做出真实全面评价。

  第十一条 具有土地估价资格、在省级以上土地估价行业协会注册的土地估价机构均可作为专业实践单位。其他专业实践单位的认定和管理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另行规定。

  专业实践单位负责提供专业实践人员场地,并与指导老师协商实践活动内容。

  第三章 专业考核

  第十二条 专业实践人员实践期满参加专业考核,需有两名推荐人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推荐。

  指导老师为主推荐人,专业实践单位负责人为第二推荐人,单位负责人指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技术总监。

  取得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五年以上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执业,按规定完成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的,可直接参加专业考核。

  第十三条 专业考核是指考评专家依据实践考核标准,通过审读专业实践人员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专业实践人员进行专业技能、执业操守等方面综合能力的考查与评定。

  需要时专业考核可采用面谈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参加专业考核人员提交以下材料:(一)专业考核申请表;(二)专业考核推荐函;(三)专业实践总结;(四)反映本人两年实践期内专业技术能力和执业操守的案例报告2篇,或在正式出版发行刊物上公开发表的论文1篇;(五)在实践期内参与项目、或其他相关科研、教学成果的清单;(六)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专业考核工作程序:(一)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二)划分考评小组;(三)考评专家审读考评人员资料;(四)考评小组依据实践考核标准提出综合专业能力评审意见;(五)召开专业考核委员会会议,交流各考评小组考评情况;(六)专业考核委员会对有争议的考评人员进行投票表决,形成是否通过实践考核最终意见;(七)专业考核委员会书面通知实践考核人员考核结果;(八)专业考核委员会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实践考核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负责成立年度专业考核委员会,专业考核委员会由全体考评专家组成。

  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指定。

  考评专家在专家库中抽选。

  第十七条 考评小组由专业考核委员会主任划分,每一小组由3名考评专家组成。

  第十八条 考评专家除须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第(二)、(三)、(四)项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10年以上,或取得资深会员荣誉称号;(二)土地估价机构的负责人、政府部门担任土地估价等相关管理工作10年处级以上的公务员、院校及事业单位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第十九条 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需要,可聘请不具有土地估价师资格、但在土地估价相关领域具有深厚造诣的知名人士作为考评专家。

  第二十条 专业考核委员会成员及考评小组专家,与被考核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申请回避。

  第二十一条 考评小组以全体成员意见一致为原则,形成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专业考核委员会以超过三分之二(不含)以上意见为原则,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形成对考评小组有争议人员实践考核是否合格的最终意见。

  第二十二条 未通过当年专业考核的人员可参加下一年度的专业考核;专业考核人员对实践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提出申诉,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复查情况做出是否另行安排专业考核的决定。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作为通过实践考核人员的推荐人,参照“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核定标准”,给予其本年度一定的继续教育学时奖励,或在有关评定活动中作为加分依据。

  第二十四条 作为实践考核的专业实践单位,对实践考核人员在组织、计划安排、监督指导上制度完善的,在有关评定活动中作为加分条件。

  第二十五条 对于伪造、抄袭材料参加实践考核的考生,本年度实践考核不予通过,停止下年度参加实践考核资格,并将记入其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六条 考生发生伪造、抄袭材料行为的,作为其推荐人,应记入其土地估价师诚信档案。

  第二十七条 对于伪造与抄袭的考生所在专业实践单位,记入其不良记录,在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有关的评比活动中作为减分依据。

  第五章 执业登记

  第二十八条 实践考核合格的土地估价师,方可向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申请执业登记。完成了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成为执业土地估价师。

  执业土地估价师应履行中国土地估价师个人会员的义务,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申请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一)不在土地估价机构中专职从业;(二)不通过土地估价机构进行执业登记申请。

  (三)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四)被认定终身禁入土地评估行业的;(五)受到刑法处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过失犯罪的除外);(六)在土地评估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受到严重行政处分,自被行政处分之日起不满2年的;(七)在申报登记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或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定、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八)不满足土地估价师继续教育学时要求的;(九)年龄超过65周岁的;(十)其他不予进行登记的情形。

  第三十条 连续两年列入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专家库名单的非执业土地估价师,转入土地估价机构从业时可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第三十一条 予以执业登记的土地估价师名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向社会公布。执业登记号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统一编发。

  第三十二条 执业土地估价师执业情况及执业登记内容变更,按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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