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印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的通知教师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11:36: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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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的
通 知
豫教资办﹝2009﹞2号

各省辖市教育局,各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
  为规范有序做好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工作,在调研的基础上,我办制订了《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如遇到特殊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办联系。

二OO九年四月三十日

  附件

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办法

  为加强教师资格证书管理,维护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资格证书的严肃性,根据《河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教师资格条例〉细则(试行)》附件6)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遗失,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补办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补办。

  (二)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补办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
  3、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内容包括:姓名、教师资格证号等)。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机构出据证明)。

  (三)补办教师资格证书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补办申请人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开发行、播映的报刊、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本人教师资格证书遗失声明,并取得遗失声明媒体介质原件或该新闻媒体的书面证明材料。由省教育厅颁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也可申请在河南省教师资格网(http://jszg.haedu.gov.cn)上刊登遗失声明(网络平台正在建设中)。
  2、申请者持本人上述所需材料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补办,并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3、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存档材料认定结论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及各项信息,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二、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一)依法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因证书毁损等影响使用或证书相关信息变更,向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提出换证申请的,以及教师资格证书发放后,发现错字、污损、缺章等,持证人提出换证申请的,属于教师资格证书的换发。

  (二)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所需材料
  1、个人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
  2、本人档案中存放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
  3、原教师资格证书。
  4、小二寸近期彩色免冠照片1张。
  5、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如身份证号码、姓名等信息变更并与申请表不一致的,需发证机构或户籍管理部门出据证明)。

  (三)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请人持本人所需材料到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申请换发,并按要求填写《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
  2、原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核实原认定结论存档材料的基础上,核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种类、数量及各项信息,情况属实的,予以办理。

  三、补办、换发的办理机构
  1、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证由县(市、区)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2、高中、中专(含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证由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3、高校教师资格证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
  4、教师资格过度认定时期的证书由当时的发证机构办理。

  四、补办、换发工作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补办或换发教师资格证书材料,需补充完善材料的要当面告知。经审核,符合补办、换发规定的,应尽快按程序办理。
  2、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填制内容,除信息变更和纠错之外,应与原载内容保持一致,其落款时间为证书补办、换发决定作出的日期,并在日期后加“补发”或“换发”两字。证书上加盖批准补办、换发证书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公章、钢印。
补办或换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应在证书备注页和个人《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缘由。例如因证书遗失补办的,填写为“因原证书遗失,于某年某月某日补办。”因证书污损更换的,填写为“因原证书污损,于某年某月某日换发”等。
  3、补办、换发教师资格证书结束后,申请人提交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或《教师资格过渡认定申请表》,应退回交档案管理机构;《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申请表》,应作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办理的存查材料。需换发的错损教师资格证书由办理机构签注“作废”字样并收回。
  4、补办、换发证书所需空白证书,由省辖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集中向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申请,内容包括:需补办、换发证书的类别、数量、人员登记表(格式附后),并持收回的错损证书原件等,报请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申请核准后,由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发放空白证书。各类教师资格证书补办、换发所需用量,由省教育厅统一向教育部申请。
  5、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河南省教师资格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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