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辅导与判断题:2011年土地管理基础知识试题及答案(八)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7:06 03:07:2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土地法制与监察内容包括土地法、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土地监察、土地违法案件。以下是有关土地法制与监察的考试试题及答案解析,希望考生网友能认真作答,进一步巩固相关基础知识

第八章土地法制与监察

  一、内容辅导
  本章内容包括:首先,掌握土地法、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责任、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土地监察、土地违法案件,掌握各种违法行为的土地法律责任;其次,熟悉土地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土地法律关系、土地法律责任的构成、分类及土地行政复议、土地行政诉讼、土地监督、土地违法案件的有关规定;第三,了解土地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及各种土地违法行为的概念。
  二、复习题
  (一)判断题(请判断下列说法正确或错误,你认为正确的打“√”,认为错误的打“ × ”。注意:答题错误倒扣分,总得分最多扣至0分)
  1. 土地法律关系是指人与土地之间的关系。 ()
  2. 土地法律关系的客体只有土地。 ()
  3. 土地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意志所起的作用或实现的程度是比较小的,土地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往往不单纯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严格受国家控制的。 ()
  4. 土地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土地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享有权利的一方为权利主体,承担义务的一方为义务主体,土地法律关系中一般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
  5. 土地法调整的对象是土地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以土地为客体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6. 按土地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所处的地位进行划分,土地法律关系分为自愿性法律关系和强制性法律关系。 ()
  7. 土地行政违法行为在法律上不认为是犯罪,故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
  8. 对“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和“骗取批准非法占地”这两种违法行为,在具体定性时要注意其区别,在处罚方式上也不相同。 ()
  9. 土地违法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指土地违法行为的主体必须在行为上有过错,如果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土地关系的结果而没有预见,以致给社会造成危害的,不认为是违法。 ()
  10.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处罚方式包括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是指为此而取得的价金,及限期拆除或没收新建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
  11. 破坏耕地行为的认定,一个非常重要的标准就是耕地质量受到破坏。 ()
  12. “骗取批准非法占地”是行为人申请用地时有骗取批准的主观故意,实施骗取行为后,已取得了用地批准文件,即为“骗取批准非法占地”。 ()
  13. 土地违法案件的立法机关和处理机关均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在法律规定职权范围内,对处于被管理的公民或法人的违法行为做出单方面的处罚决定,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刑事处分。 ()
  14. 《土地管理法》规定,享有土地行政行为的机关是省级以上的土地管理部门。 ()
  15. 行政诉讼案件,如果当事人任何一方对一审判决不服的,都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2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一审裁定的,应在15日内上拆,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便发生法律效力。 ()
  16. 土地监察的工作人员随时都可以进入现场进行监察或勘测。 ()
  17. 土地监督检查的对象是指土地管理的相对人,既一切与土地发生法律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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