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1:04:27 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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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暂行规定,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各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本科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也与学位授予无直接联系。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以下简称课程班)的管理,确保教学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位办[1997]2号《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和江苏省学位办[1997]3号《江苏省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管理细则》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为满足各类大学本科毕业人员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的需要而采取的一种本科后继续教育的教学形式,不属于研究生学历教育,也与学位授予无直接联系。

办班条件与审批

  第三条 举办课程班的专业应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1、具有该专业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权力。
  2、已培养出五届以上硕士毕业生。
  3、所在一级学科本校应有1个博士点或3个硕士点。
  4、异地办班的对方合作单位应具有良好的教学与科研条件、较好的教学管理能力。为保证教学质量,原则上每年同一专业只能在异地办一个班。
  第四条 具备办班条件的专业,举办课程班必须履行申报、审核、登记备案手续。
  1、在校内独立举办课程班,需填报《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简况表》(见附件一)、招生简章、课程设置。在校外与其他单位联合办班的还应提供《南京中医药大学联合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协议书》(见附件二)。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经所在院、系(所)初审后于每年的2月底前交研究生院复核,主管校领导批准后,研究生院于每年的3月上旬交江苏省学位办公室审核、登记备案并公布。
  第五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招生广告和简章,必须经学校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才能刊登和发出。在招生广告和简章中严禁将此类办班与在职人员以毕业研究生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相联系。
  第六条 与校外单位联合举办课程班,必须事先与合作单位签署联合办学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应与研究生院印制的协议书范本的内容基本一致;协议书须经研究生院审阅,凡未经研究生院签署和备案的协议书视为无效协议书,所涉及的课程班学校不予认可。

招生与注册

  第七条 课程班招生的对象一般应是具有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在职人员,适当吸收取得大专学历的优秀在职人员。
  第八条 各办班单位应建立课程班学员资格审查与入学考试制度。入学考试必须包括外语、基础课、专业课共3—4门,录取学员的名单报研究生院复核备案,由研究生院填发全校统一印制的《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录取通知书》。
  第八条 获准录取的学员必须按录取通知书上所附入学须知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到规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包括填写《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三),缴纳学费及教材费,填写学员证等。
  办班单位应在学员注册后,将注册名单和学员登记表各一份报研究生院备案,同时办理学员证。
  凡未按要求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并报研究生院备案的学员,学校不承认其课程班学员的学籍。

教学与结业

  第九条 各办班单位在办班教学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政策,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主动接受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1、课程班课程设置应以相应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为基本依据。学位课程的设置与同专业硕士生培养方案的规定一致,非学位课程的设置可根据学员的实际需要适当灵活。
  2、学位课程的主讲教师应由研究生导师或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并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担任。异地办班中个别非学位课程须由合作办学单位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任教。任课教师名单需报研究生院培养办审核备案。
  3、每门课程均须有教学大纲,提前向学员提供教材书目。
  4、课程班的学制一般为两年,集中授课时间一般应在700个学时以上。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1、课程的学习均应组织考核,考核的标准应与硕士生的要求基本一致。
  2、课程结束考试成绩原则上包括平时作业(占40%,含上课考勤情况)和考试成绩(占60%),考试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考务工作由研究生院和办班单位联合负责。命题、阅卷、监考产生的费用由办班单位负责。
  3、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在两周内完成阅卷工作,并将《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班考试成绩登记表》(见附件四)连同试题和试卷一并送交办班单位负责人。
  4、教师上课前必须考勤(考勤表见附件五)。学员若一门课程无故缺课时数超过规定授课时数三分之一,则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5、学员所有课程的补考一律安排在课程班全部课程教学结束后在校内进行。
  第十二条 结业审核、证书发放
  学员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且考试成绩合格,由办班单位负责填报《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结业审核表》,经院(系、所)审核同意,财务处核实学费缴纳情况,研究生院复核批准,颁发《南京中医药大学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结业证书》。
  办班单位须向学员提供一份《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成绩单》。
  学员的课程考试试题和答卷由办班单位负责保存。

管理与规范

  第十三条 “研究生课程进修班”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规定的名称,不可更改或简称为研究生班或学位班。
  第十四条 全校研究生课程班的管理统一归口研究生院,研究生院负责校内各单位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的审核及向江苏省学位办公室申报登记备案,并对办班活动进行宏观管理和监督;办班单位负责课程班的日常管理以及教学计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十五条 每个课程班必须配备专人具体负责课程班的日常管理,原则上30人配备1人。
  第十六条 课程班在规定的各项手续齐备之后方可开学。开学均必须举行正式的开学典礼,研究生院必须参加并在会上当面向全体学员详细介绍国家的有关政策和学校的要求。
  第十七条课程班结业的学员申请硕士学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1998]54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和专业举办课程班学费的收取与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学校财务法规,并主动接受学校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学费的标准由研究生院和财务处根据江苏省学位办的要求统一确定。
  第十九条 学员在课程班学习期间,若犯有严重的政治错误或受到刑事处罚,将取消其学员资格。学员自动退学或因故被取消资格,其所交学费一般不予退还。
  第二十条 凡不具备条件举办的课程班(包括跨专业举办、非教学科研单位举办和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登记备案手续擅自举办的课程班),学校一律不予认可。对办班名称、招生广告、招生简章、联合办班协议书、结业证书等不符合国家和学校规定,或在教学、考试以及收费中出现问题的办班单位及专业,学校将予以严肃处理;对于问题严重的单位及专业,停止办班三年。

档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办班单位应将课程班招生简章、联合办学协议、课程设置、学员登记表、任课教师名单、课程教学大纲、考勤表、考试试卷、学员答卷、各科成绩单等材料存档管理。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研究生院。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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