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的特点、依据和程序造价工程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10:01:01 15:01:17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我国的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进入了鼎盛发展的时期,随着公众法律意识的增强,作为利益主体的业主与施工方,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无法协调一致的情况下,往往请求法律的救济,于是建筑工程造价纠纷的司法鉴定也应运而生。建筑工程因其投资巨大、影响因素复杂、合同约定不明确、联系单签证不够具体等原因,给造价鉴定工作带来了诸多不便。笔者就参与法院委托工程造价鉴定的一些浅显的体会,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
一、建筑工程司法鉴定的特点采集者退散
工程的隐蔽性强。建筑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在工程处于工程完成阶段或工程使用阶段开展。这时往往隐蔽工程也已全部或部分完工,比如主体结构发生裂缝,产生的原因就是多方面的,撇开外部影响(如冲击、震动、人为破坏等),其工程内因就有材料质量问题、材料配比问题、施工工艺问题等等。由于鉴定过程中查看的现场往往不是原始状态,故工程的隐蔽性强,要求我们的司法鉴定人员要有很好的专业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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