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基金指导:证券投资基金考试考点解析(9)证券从业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9:43:12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第 九 章 基金的信息披露

  我国的基金信息披露制体系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基金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是基金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

  第一节 基金信息披露概述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含义与作用

  基金信息披露是指基金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基金募集、上市交易投资运作等一系列环节,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进行的信息披露。

  “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依靠强制性信息披露,培育和完善市场运行机制,增强市场参与各方对市场的理解和信心,是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普遍做法,基金市场作为证券市场的组成部分也不例外。

  基金信息披露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一)有利于投资者的价值判断

  在基金份额的募集过程中,基金招募说明书等募集信息披露文件向公众投资者阐明了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及有关募集安排,投资者能据以选择适合自己风险偏好和收益预期的基金产品。

  (二)有利于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

  资本市场的基础是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内容之一就是对信息披露的监管。相对于实质性审查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基本推论是投资者在公开信息的基础上“买者自慎”,它可能性改变投资者的信息弱势地位,增加资本市场的透明度,防止利益冲突与利益输送,增加对基金运作的公众监督,限制和阻止基金管理不当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有利于提高证券市场的效率

  现实中证券市场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不对称问题是指,信息没有完全公开,导致有的投资者利用有的人不知道信息,从而获得一些超额的收益。

  (四)有利于有效防止信息滥用

  如果法规不对基金信息披露进规范,任由不充分、不及时、虚假的信息披露,会导致信息滥用。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原则

  披露的原则分为:实质性原则和形式性原则。所谓实质性原则又包括真实性原则、准确性原则、完整性原则、及时性原则和公平披露原则;形式性原则包括规范性原则、易解性原则和易得性原则。

  (一)实质性原则

  1。真实性原则

  真实性原则是基金信息披露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则,它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是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以没有扭曲和不加粉饰的方式反映真实状态。

  2。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原则要求用精确的语言披露信息,在内容和表达方式上不使人误解,不得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

  3。完整性原则

  所有的重要事项,都要进行披露。

  4。及时性原则

  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披露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每6个月更新一次招募说明书。

  5。公平披露原则

  公平披露原则要求将信息向市场上所有的投资者平等公开地披露,而不是仅向个别机构或投资者披露。

  (二)形式性原则

  1。规范性原则

  规范性原则要求基金信息必须按照法定的内容和格式进行披露,以保证披露信息的可比性。

  2。易解性原则

  易解性原则是要求信息披露的表述应当简明扼要、通俗易懂,避免使用冗长、技术性用语。

  3。易得性原则

  易得性原则要求公开披露的信息易为一般公众投资者所获取。

  除法规指定的披露报刊和网站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也可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须注意其他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且不同媒体上披露的同一信息应一致。

  例题:基金信息披露的实质性原则包括( )。

  A。完整性原则

  B。易得性原则

  C。及时性原则

  D。真实性原则

  答案:ACD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禁止行为

  为了防止信息误导给投资者造成损失,保护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法律法规对于借公开披露基金信息为名编制、传播虚假基金信息、恶意进行信息误导、诋毁同行或竞争对手等行为做出了禁止性规定。

  四项禁止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对基金的证券投资业绩水平进行预测并不科学,应予以禁止。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四、基金信息披露的分类

  信息披露可分为:基金募集信息披露、运作信息披露和临时信息披露。

  (一)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可分为首次募集信息披露和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

  首次募集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份额发售前至基金合同生效期间进行信息披露。

  存续期募集信息披露主要指开放式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披露一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报告、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其中,基金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又合称基金定期报告。披露时间一般可以事先预见。

  (三)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主要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当发生重大事件或市场上流传误导性信息,可能引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价格产生重大影响时,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对外披露临时报告或澄清公告。基金临时信息的披露时间一般无法事先预见。

  基金临时信息披露是不定期的披露,对重大影响事件进行披露。

  第二节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我国基金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可分为国家法律、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与自律性规则四个层次。

  一、基金信息披露的国家法律

  我国法律对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主要体现在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中。

  二、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

  基金信息披露的部门规章主要体现在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

  三、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

  基金信息披露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包括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和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比如《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季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

  四、信息披露自律性规则

  在证券交易所的基金上市的基金信息披露应遵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如自2004年12月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和自2006年2月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5年修订)》。

  第三节 基金主要当事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基金募集和运作过程中,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人主要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他们应当依法及时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一、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披露义务(10条)

  第一: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基金合同草案、托管协议草案、招募说明书草案等募集申请材料。

  第二: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第三:开放式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登载在管理人网站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的报刊上,在公告的15日前,应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第四:基金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应向交易所提交上市交易公告书等上市申请材料。

  第五: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开放式基金在开始办理申购或者赎回前,至少每周公告一次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放开申购赎回后,应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

  第六:在每年结束后9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年度报告;上半年结束后60日内,在指定的报刊上披露半年度报告摘要,在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半年度报告;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报刊和管理人网站上披露基金季度报告。

  第七:当发生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及其证监局备案。

  第八:当媒体报道或市场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波动时,管理人应在知悉后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将有关情况报告中国证券会及基金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九: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十: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托管人网站上。

  第二:对基金管理人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复核。

  第三: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出具托管人报告,对报告期内托管人是否尽职尽责履行义务以及管理人是否遵规守约等情况作出声明。

  第四:当其发生涉及托管人及托管业务的重大事件时,托管人应当在事件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临时公告书,并报中国证监会及其各地方监管局备案。

  第五: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提前30日内公告大会的召开时间、公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会议召开后,应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六: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信息披露义务

  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他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体现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的义务。当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而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时候,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此时,该类持有人应至少提前30日公告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第四节 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在基金募集信息披露中,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托管协议是三大法律文件。

  一、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基金份额认购款项时,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此时基金合同成立。

  (一)基金合同的主要披露事项(16条)

  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称。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名称和住所。

  3。基金运作方式。

  4。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总额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开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5。确定基金份额发售日期、价格和费用的原则。

  6。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8。基金份额发售、交易、申购、赎回的程序、时间、地点、费用计算方式,以及给付赎回款项的时间和方式。

  9。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0。作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报酬的管理费、托管费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1。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的其他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

  12。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3。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4。基金募集未达到法定要求的处理方式。

  15。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6。争议解决方式。

  (二)基金合同所包含的重要信息

  1。基金投资运作安排和基金份额发售安排信息

  2。基金合同特别约定的事项,包括基金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终止等方面的信息。

  (1)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提前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管理人或托管人报酬标准,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计通过。

  (3)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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