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辅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讲解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08: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lpqw" class="ccvb">  一、本章大纲
  一、行政许可概述
  (一)了解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
  (二)熟悉行政许可的特征
  (三)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
  (一)了解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
  (二)熟悉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三)掌握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
  三、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熟悉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二)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三)掌握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
  (四)了解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四、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了解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二)掌握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三)熟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二、本章重点与难点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1、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确认≠
  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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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控制危险,如颁发驾照;二是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如配置土地资源。
  三是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取得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等。
  3、行政许可的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相对人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控制危险。
  (2)特许特许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力或者配置有限资源。
  (3)认可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
  (4)核准核准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
  (5)登记登记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
  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的,要经过审查。而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三)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五)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
  (七)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个基本规则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明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2.听证、论证3.许可评价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
  特许的特点:申请人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定;多适用特殊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一般有数量限制。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二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凭证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级税务局指定。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是当地税务机关(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实施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实施机关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
  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行政机关。重点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
  注意以下两点: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第二,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第三,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二是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三是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四是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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