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税务师考试辅导:撤销权和代位权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05 18:43:14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sg" class="dixc">  【撤销权和代位权】
  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区别?
  【解答】1.条件:撤销权形成的条件:(1)须有债务人有害债权的行为;(2)债务人的行为以财产为标的;(3)债务人实施行为时主观上有恶意;(4)受益人在与债务人为行为时主观上也存在恶意。
  代位权形成的条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债务人已经陷于迟延;(3)债权人有保全自己债权的必要。
  2.费用承担:(1)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2)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3.行使期限:撤销权的行使期限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
  代位权的行使没有明确期限。www.Examda.CoM考试就到百考试题来源:来源:www.100test.com
  4.原告与被告:撤销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第三人。
  代位权诉讼中,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次债务人,债务人为第三人。
  【不当得利】
  什么是不当得利之债?
  【解答】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得利益并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的事实。依法律规定,取得不当利益的一方应将所获利益返还于受损失的一方,双方因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即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与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同属法定之债,其特点在于,它既不像合同之债那样基于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也不像侵权行为之债那样因不法行为而发生,或像无因管理之债那样因合法的事实行为而发生,而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发生不当变动的法律事实(事件)而发生。来源:考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百考试题论坛
  【无因管理】
  什么是无因管理之债?
  【解答】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此即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与合同之债一样,都是因合法行为而发生的,二者的根本区别在于合同之债为意定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为法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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