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会计标准国际化的成本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01:39:1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koie" class="zffg">  在越来越多的专业人士对中国现行会计标准提出质疑并由此引发一场“本土化”还是“国际化”的大讨论之后,日前财政部人士公开发表了一篇《关于中国会计标准国际化问题》的文章。值得注意的是,该文的观点有较多政府色彩。
  从根本上讲,会计标准不是一国政府专门用来约束社会公众经济活动的制度,政府作为经济活动一份子,本身也受会计标准的约束,特别是当政府在经济活动中拥有较多利益并可能与公众投资者利益相互竞争或矛盾的时候。该文大概忽视了一点,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的目标是“本着公众利益,制订并发布编制财务报表应遵循的会计准则”,而不是本着政府利益或观点。
  针对国内日渐高涨的加快会计标准国际化步伐的呼声,该文指出:“如果我们操之过急,片面追求我国会计标准的英美化或者国际化,尽管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我国企业对外融资的成本或者对外贸易的成本,但是,有可能会出现与我国转轨经济环境不相适应的情况,导致会计信息出现混乱或者失控,由此所产生的改革成本和风险将是巨大的……”
  那么,究竟什么是中国会计标准国际化的成本?或者说国际化将导致怎样的结果?对这个问题必须深入探讨,否则,人们就很难对“本土化”与“国际化”进行对比,作出取舍。受篇幅限制,本文不打算就此展开全面的分析,仅关注关联方交易这一个方面的问题。关联方披露准则的比较
  《国际会计准则第24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ias)与《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以下简称cas)是对应的,但不是充分一致的。粗浅的讲,ias所包括的条目共计26项,而cas仅为13项。其中主要差异表现在ias包括“关联方问题”条目计11项,而cas几乎未予涉及。
  ias涉及的关联方问题主要是:强调关联方关系可能对报告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非关联方之间的价格是公允价格;以不加控制的可比价格法,即参照非关联方之间在经济上可比的市场中买卖类似商品所采用的价格来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或以成本加成法,即在供应商的成本上增加适当的金额来确定关联方交易价格等。显然,ias希望以此来约束关联方交易符合公平交易及公允价值的原则,避免会计报表提供方借助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粉饰业绩,导致报表使用者作出错误判断。
  由于cas未对“关联方问题”或关联方交易问题加以陈述,尤其是未引入公允价值的概念,因此,国内上市公司利用有失公允的关联方交易人为调节利润的情况非常普遍。拟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关联方交易
  在国内,许多上市公司在公开发行股票之前是亏损的,甚至是资不抵债,更多的公司则不能满足发行及上市条件。对它们以剥离调整的方式进行包装,将那些引起公司亏损或业绩低下的资产与负债转让或剥离给母公司,例如将应当计提较多坏账准备的巨额应收款转让给母公司,以避免坏账准备克减利润,或将产生较多利息的巨额有息负债剥离给母公司,以舒缓财务费用对利润的压力,或将足以导致较多折旧的固定资产转让给母公司,以降低成本。凡此种种,都是用来满足发行上市条件的、颇为常见的手法。鉴于剥离总是在关联方之间进行的,这一环节的交易都刻有关联方交易的烙印。
  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上述关联方交易应当是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财务报告必须披露其满足公允价值要求的定价政策,其结果可能导致那些有失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不能成立。但国内会计准则仅要求披露定价政策,不要求披露价格的公平性,这使得那些失去公平的关联方交易大量出现在财务报告中。最典型的案例是北京华联在剥离调整前处于严重亏损状态,其中1999年初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关联方交易
  利用关联方交易人为调节利润,进而达到避免摘牌或丧失新股发行资格的目的,这在上市公司当中非常普遍。例如,太光电信(000555)的前身“st黔凯涤”是出了名的绩差股。上市后6年,即1995年度至2000年度,净利润分别为-948万元、248万元、17.7万元、-2306万元、-1219万元和49万元。由于2000年实现盈利,被获准摘帽。盈利的依据是公司与第一大股东深圳市太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输出管理经验的交易协议,由公司向第一大股东提供“规范化的财务管理和资本运营管理等方面的服务。当年度太光科技向该公司支付劳务费用440万元”。考虑到公司连年亏损,主营业务萎缩到一年只有73万元,在财务管理和资本运营管理方面很难让人想象能有什么值得外人学习的经验,因此,也无法让人相信其交易是公允的。此外,该公司第二大股东北京新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2000年与上市公司旗下的贵州凯涤承天药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从后者采购440万元的药品,并预付400万元,但上市公司以第二大股东余款40万元未付为理由,判第二大股东违约,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将先期支付的400万元作为违约罚款计入当期利润表。考虑到第二大股东没有药品经营资格,而且违约条款显然是为公司输送利润设置的,因此,其关联方交易决无公允性可言。
  不难看出,“本土化”的会计准则已成为国内股票市场失去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依据。如果实现“国际化”,其成本无非是许多国有企业不能被有失公平的关联方交易重组上市,许多连续亏损公司必须退出股票交易。那么,为中国会计标准国际化而付出这样的成本有什么不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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