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行使取回权的条件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02 14: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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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kosg" class="dixc"> 【取回权】
什么是取回权?行使取回权的条件?
【解答】取回权是一物权为基础的请求权,以标的物的原物返还为请求内容的,取回权行使的时间是在法院受理了破产申请后。
(1)一般取回权一般取回权的行使可以是财产的权利人向管理人行使,也可以是管理人向债务人的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
取回权是以原物取回为原则的。在不能原物取回的情况下,以金钱赔偿方式予以满足,但对赔偿取回权的满足,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在破产法中明确规定属于共益债务。
取回权在行使过程中需注意: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财产权利人在取回时需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2)特殊取回权特殊取回权在《破产法》中只规定了出卖人取回权,由出卖人行使。出卖人已经将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出,债务人还没有收到标的物,且债务人尚未付清全部价款,出卖人可以取回在途中的标的物。
另外,在管理人行使一般取回权的时候,因为要向债务人的担保债权的债权人行使,如果取回,担保权百考试题论坛的实现就会遇到困难,此时取回权的行使应通过清偿债务或为债权人接受的其他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