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税师辅导:抵销权行使的条件注册税务师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8:02 14:59:5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feiw" class="aizi">  抵销权行使的条件?什么情况下,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解答】1.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条件?

  (1)必须是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就享有债权并负有债务。

  (2)必须在破产清算分配前行使。

  (3)必须由债权人主动向管理人提出行使。

  (4)附停止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不能行使抵销权。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将条件的成就与否(即作为条件的事实出现与否)作为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来源:考的美女编辑们的根据。这种法律行为称为附条件的法律行为。停止条件,又成为延缓条件和生效条件,是指对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发生起推迟到来作用的条件,即民事法律行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条件成就时,才能发生效力,而在条件成就之前,法律行为虽然已经成立,但是并未生效。

  例如,甲与乙约定,甲卖给乙一辆汽车,这辆汽车由乙先试用一个月,试用后如果认为乙觉得满意则购买该车,如果不满意则不购买。此处,“乙先试用一个月”就是该买卖合同所附的停止条件。如果试用期满,乙同意购买,则购买合同开始生效。

  因此,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如果附有停止条件,则破产债权并未真正生效,因此不得主张抵消。但是该破产债权人有权要求清算人将相当于应抵销债权额的金额提存,提存后停止条件如果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前成就,则将提存金额支付给该破产债权人;如果条件未成就,则按破产分配分案规定的比例,付给其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人所应分得的金额。

  (5)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在条件未成就时可以行使抵销权。

  解除条件刚好与停止条件相反,在条件成就前,法律行为一直生效,而条件成就时,法律行为失效。如甲乙两人约定,甲向乙定期提供一项劳务服务,乙在甲提供服务时定期支付报酬,如果甲丧失劳动能力则该合同终止。这里,“甲丧失劳动能力”是合同所附的解除条件,该条件未成就时,合同效力一直存在,如果条件成就,即乙丧失劳动能力,则合同失效。

  在破产程序中,破产债权附有解除条件,因其债权并未失去,所以不影响债权人主张抵消的权力。但是,如果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条件成就,则抵销应予解除。为保证日后抵销解除时破产财产能够及时地收回债权,破产债权人在解除条件成就前主张抵销的,必须按抵销债务额提供相应的担保,或者提供相当于抵销额的货币交清算人提存。在最终分配前,如果解除条件成就,则处分担保物所得或者提存金额纳入破产财产供清算分配,该破产债权人按照破产分配方案领取其分配额;如果解除条件未成就,则抵销确定地有效,清算人应将担保物或者提存金额退还该破产债权人。

  2.什么情况下,对破产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不得行使抵销权?

  (1)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由于债权可自由转让,以十分低廉的价格购买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很容易做到的。因为,为了杜绝债务人的债务人通过廉价购买对债务人的债权而由破产抵销免除债务的情况发生,凡承认破产抵销的国家都规定,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让取得的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不得用于抵销。

  (2)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债权人在得知其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甚至已经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后,通常的反应就是设法抢先获得个别清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律对破产抵销没有限制,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对债百考试题-全国最大教育类网站(www.Examda。com)务人负债的方式取得债务人的财产。因此,凡是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申请破产的事实。而对破产人负担债务的,必须如数清偿,不得以其债权加以抵销。但是如果能够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担债务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破产申请1年前发生的原因,则可以认为该债权人负担此债务时没有通过破产抵销获得抢先满足的恶意,因而不在法律禁止之列。

  (3)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

  债务人的债务人以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来使自己免除对破产财产的给付义务,其行为性质与上述情形相同,故不得用于抵销。但是,取得债权有法律规定的正当原因不在此限。

  至于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直接与债务人交易而取得的债权,如果该交易有恶意串通、显失公平等无效或可撤销事由,则除了不得适用破产抵销外,该债权还可适用无效或可撤销的规定,丧失破产债权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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