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报关员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7:26 11: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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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程序
  (一)海关估价中的价格质疑程序
  纳税义务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自收到价格质疑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供相关资料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申报价格真实、准确或者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未影响成交价格。除特殊情况外,延期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二)价格磋商程序
  纳税义务人需自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价格磋商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海关进行价格磋商。
  (三)海关不进行价格质疑程序和价格磋商的情形
  (1)同一合同项下分批进出口的货物,海关对其中一批货物已经实施估价的;
  (2)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下或者关税及进口环节税总额在人民币2万元以下的;
  (3)进出口货物属于危险品、鲜活品、易腐品、易失效品、废品、旧品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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