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公司法的基本制度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09 19:4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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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d="tb42">  一、公司的设立
  (一)公司设立的概念
  公司的设立,是指为创设公司并使之取得法人资格,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所进行的法律行为的总称。
  公司的“设立”与“成立”并非同义,前者表现为创设公司的一系列行为过程,是设立行为的总称;后者则是指被设立的公司依法获得核准登记而取得法律上主体资格的事实,是设立行为的法律后果。设立公司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方产生公司成立的效果。
  (二)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
  我国长期以来包括公司在内的企业设立实行的都是许可主义,表现为严格的行业行政许可制度和登记前审批制度。《公司法》颁布以后,我国关于公司设立的立法原则有了重大的变化,由单纯的许可主义改变为准则主义与许可主义相结合的原则。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一般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准则主义;对股份有限公司和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采许可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程序
  公司的设立通常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1.确定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
  2.订立公司章程;
  3.申请设立审批;
  4.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履行出资;
  5.建立公司机关;
  6.办理设立登记。
  应当指出,公司的设立审批并非所有公司在设立时的必经程序。法律、行政法规对设立公司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二、公司的名称与住所
  (一)公司的名称
  公司名称是使公司人格特定化的标记。公司以自己的名称区别于其他公司的营业。其特点:
  1.惟一性,即公司只能有一个名称;
  2.特定性,即公司名称在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的同行业其他公司名称相同或近似;
  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其公司名称中分别标明“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3.排他性,即公司名称依法经登记注册,由该公司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禁止他人擅自使用。
  (二)公司的住所
  公司住所即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所在地。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经过登记的公司住所是其法定住所,具有公示效力。该住所的变更应办理变更登记,否则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公司的能力
  (一) 公司的权利能力
  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而成为法律上的主体,由法律赋予其权利能力。公司的权利能力始于公司成立之日,终于公司终止之日。设立中的公司,尚不具备公司的权利能力;清算期间的公司,公司的权利能力虽未消灭,但因清算而受到限制。此外,公司的权利能力还受性质、目的范围和法律规定的限制:百考试题论坛
  1.固有性质的限制。公司是法人,因而专属于自然人、与自然人人身属性直接相关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肖像权、亲权、亲属权、继承权等,公司皆不享有。
  2.公司目的范围的限制。各国公司法普遍要求公司须在其章程记载的目的范围内活动,超越该目的范围的行为是越权行为。我国立法上习惯将“目的范围”称作“经营范围”。对于公司的越权行为即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
  3.法律上的限制。首先,是《公司法》上的限制。如,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的,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外,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其次,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上的限制。如,依我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公司不能以买卖等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权。
  (二) 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行为能力的发生、消灭与其权利能力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公司的行为能力以其团体意思为前提,并通过公司的代表机关得以实现。
  公司的代表机关主要是董事会(执行董事)和董事长,公司的监事会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代表公司起诉。
  至于公司的经理、个别董事或监事以及其他雇佣人员,可以在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代表公司进行活动,但其行为性质应属代理。
  四、公司的章程来源:
  公司章程,是股东依法制定的有关公司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法律文件。根据《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记载事项规定的不同情况,公司章程记载事项可分为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必要记载事项是依《公司法》规定必须记入章程的事项,一般涉及公司根本性质,是各种公司共同具有的内容。任意记载事项是在必要记载事项之外,股东认为需要在章程中载明的其他事项。
  订立章程是设立公司的必备条件和必经程序。公司章程生效后,应保持其内容的稳定性,不得随意变更。有限责任公司修改章程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做出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由股东大会做出特别决议。
  五、公司的资本
  公司的资本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由股东出资构成的财产总额。它是公司生存并获得预期利润的物质条件,也是股东获取投资报酬的物质前提,同时还是公司清偿债务的担保。
  我国《公司法》为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遵循了严格的资本确定原则 、资本维持原则和资本不变原则 ,通常将其称为“资本三原则”。
  所谓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在设立过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规定,并须由股东全部认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所谓资本维持原则,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保持与其资本额相当的财产。资本维持原则的意图在于防止公司财产的减少,维持公司的资信,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所谓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的资本一经确定 ,就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增减,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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