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与法规笔记讲义:合同法第一章第三节秘书资格考试

文章作者 100test 发表时间 2009:09:12 07:27:45
来源 100Test.Com百考试题网


id="tb42">第三节 合同关系
一.合同关系的构成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合同关系的主体又称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
2.合同关系的内容即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和债务,又称合同债权和合同债务。
3.合同关系的客体为合同债权与债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二.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是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合同内容的相对性是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从合同内容的相对性原理中,可以具体引出如下几项规则:本文来源:百考试题网
第一,合同规定由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原则上并不及于第三人,合同规定由当事人承担的义务,一般也不能对第三人产生拘束力。
第二,合同当事人无权为他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第三,合同权利与义务主要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3.合同责任的相对性是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债务是责任发生的前提,而责任则是债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国家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和承担责任的表现,所以责任与债务是相互依存、不可分离的。)合同责任的相对性包括三方面的内容:
第一,违约当事人应对因自己的过错造成的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而不能将责任推卸给他人。
第二,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百考试题论坛
第三,债务人只能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因为只有债权人与债务人才是合同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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